基金鸿阳:第七次收益分配公告

发表日期: 2008-04-24 10:53:17  来源: 同花顺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第七次收益分配公告

  为回报基金份额持有人,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现金分红需求,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实施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鸿阳")收益分配。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截至2007年12月31日基金鸿阳期末可分配收益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现金分红。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基金鸿阳,基金代码:184728。

  二、收益分配方案

  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复核,本基金2007年度实现净收益2,563,820,756.56元,期初可供分配收益为588,021,957.91元,本基金于2007年4月6日已向全体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现金红利2.60元, 于2007年10月25日已向全体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现金红利2.00元,2007年期末可供分配收益为2,231,842,714.47元。

  本基金于2008年4月10日已向全体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现金红利2.00元。本次向全体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7.90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80,000,000.00元。本次基金分红后,本基金2007年度收益分配合计派发2,380,000,000.00元。

  三、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

  权益登记日:2008年4月29日

  除息日:2008年4月30日

  红利发放日: 2008年4月30日

  四、收益分配对象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截止2008年4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鸿阳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收益发放办法

  1、本次可流通的基金份额发放的现金红利于2008年4月30日通过托管券商直接划入投资者账户。

  2、基金鸿阳发起人持有的不可流通的基金份额应得现金收益由托管人直接办理发放手续。

  六、有关税收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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