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种情形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出现

发表日期: 2008-04-24 00:00:00  来源: 金融时报  作者: 李侠
  本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为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中国证券业协会今天发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明确规定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出现十一项情形。
  这十一种情形即:一是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二是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三是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四是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五是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六是违规接收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七是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八是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九是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十是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十一是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守则规定了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应遵循的三项原则,即勤勉尽职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要求基金销售人员应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并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守则还明确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守则特别强调,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守则还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等予以了明确要求。
郑重声明:
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投资者参考,与爱基金网无关。由于文中陈述文字并未经过证实,爱基金网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如果读者据此操作,或者向发表本文的机构进行咨询并听取其操作建议,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