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强化基金从业人员监管

发表日期: 2008-04-22 00:00:00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于扬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对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将要求基金公司进一步完善通信管理等制度措施,同时将把基金新业务拓展、新产品发行与投资管理人员的变动相联系,统筹考虑。此外,证监会还将建议在刑法(七)的修订中增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背信罪”,对基金“老鼠仓”行为进行严厉的刑事打击。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鉴于唐建、王黎敏事件的恶劣影响,近期监管部门将就进一步加强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等相关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如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相关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可能导致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确保在工作时间内对投资管理人员各类通信工具实施有效监控;研究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规范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有序流动;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要与公司人才培养储备情况、投资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统筹考虑;加大派出机构对辖区公司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力度;对于公司因疏于管理导致投资管理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或者违法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将对公司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对唐建、王黎敏案的处罚是几年来对基金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第一单,因此在法律适用和对整个行业惩戒上都具有示范作用。但是此次处罚仅是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并没有涉及相关的刑事处罚。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这是因为现行《基金法》虽然规定包括“老鼠仓”在内的基金利益输送等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现行《刑法》中尚没有相应的规定和专门的罪名,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对这类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还不是非常完备。
  该负责人分析说,“老鼠仓”这类背信行为,从其犯罪性质看,很难用《刑法》现有的内幕交易罪、操纵罪来追究。因为“老鼠仓”行为损害的对象本身是基金的委托人,并不像内幕交易、操纵等行为等损害的是市场公众投资人;此外“老鼠仓”的后果是让基金投资人承担风险,来保证自己获益,其中可能并不涉及到内幕信息,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知情人员。因此,它和刑法中已有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罪行的犯罪要件并不完全吻合。
  为此,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立法部门对相关立法进行修订,在刑法修订案(七)增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背信罪”,专门对这类严重失信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目前,证监会法律部已经完成相关的立法建议。此外,鉴于现行《基金法》对相关背信的责任规定比较少、处罚力度不够,证监会也在积极推动对《基金法》的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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