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多利:招募说明书

发表日期: 2008-04-03 11:12:00  来源: 同花顺网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7日证监基金字[2008]35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债券投资基金不等同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根据基金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将所持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最近一年净值增长率: 指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最近一年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92号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联系人:黄欣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0%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5%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25%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翁振杰:董事长,男,1962年生,工学硕士,曾任解放军通讯工程学院教官。历任重庆益民信息系统工程公司副总经理、陕西国力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和投资管理工作近20年,现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2)华家蓉:董事,女,1973年生,大学本科,曾任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泰橡胶厂长秘书、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江津:董事,女,1962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市审计局宣武分局审计员、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总会计师,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江彪:董事,男,1964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新纪元物资流通中心总经理,现任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5)王良平:董事,男,1963年生,大学本科,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助理员、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57138部队后勤部财务科会计师等,曾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重庆三峡银行副行长。

  (6)陈重:独立董事,男,1956年生,金融学博士,曾任中国企业家协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副理事长、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现任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7)吕益民:独立董事,男,1962年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山西师范大学教师、北京联想集团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副总裁、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融公司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副主任,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副总经理。

  (8)洪荣光:独立董事,男,1947年生,企业管理学硕士,曾任H&D汗茂风险投资公司(台湾)董事、坦普登开发中国家投资信托基金(卢森堡)董事、台湾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现任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台湾)董事长、富兰克林坦普登信托基金公司(卢森堡)董事、信安银行(菲律宾)董事。

  (9)巨家仁:独立董事,男,1942年生,工学学士,曾任兵器工业部工程师、副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等职,现已退休。

  2、监事会成员

  (1)张漫:监事,男,1969年生,大学本科,曾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主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庄燕:监事,女,1962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财贸部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部经理、大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3)吴晓明,监事,男,1966年6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总参六十一研究所数据通信研究室科研人员、 SYBASE软件(中国)公司工程师,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经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1)刘义鹏:总经理,男,1963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处级秘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调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处长等职。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从事金融、法律、证券、基金监管等金融相关领域工作18年。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宋瑞来: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男,1955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和印度孟买人口国际研究院双硕士,曾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2年开始涉足证券投资管理,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健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具有13年证券投资管理工作经验。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7年3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督察长

  刘伟:督察长,男,1967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助理研究员、光大国际投资咨询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光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郑可成先生:本基金基金经理,厦门大学金融系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2001年7月至2005年2月闽发证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2005年10月加入益民基金管理公司,任公司债券研究员,2006年6月至2006年11月任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助理,2006年年11月21日起任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义鹏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宋瑞来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张涛先生、首席分析师高广新女士。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种;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147.05亿元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基金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姜然

  2、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2001年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马蔚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深圳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委,招商银行董事、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TOM在线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会长、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和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十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曾经获评"2001-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英国《银行家》杂志(The Banker)"2004年度银行业希望之星"(Rising Stars of Banking)。

  张光华先生,1957年3月出生,1983年吉林大学经济系本科毕业,1986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获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同时担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商业联合会副会长。1986年7月至1992年10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1992年10月至1994年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助理,1994年6月至1998年1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副局长,1998年11月至2002年9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2002年9月至2007年4月任广东发展银行行长。

  夏博辉先生,男,1963年11月出生,湖南人,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教授、注册会计师。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1992-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长、科研处处长及讲师、副教授、教授,2000-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会计出纳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会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1993-1996年,受聘担任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并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奖章"(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著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规模为1516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三)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63102987

  联系人:孟旭

  公司网址:www.ymfund.com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朱虹、刘薇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2)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蒋浩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4)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B座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B座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杨永杰

  联系电话:(010)66426466

  传真:(010)66426495

  客服热线:(010)96169

  网址:www.bccb.com.cn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422

  传真:010-85238419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Frank Neil Newman)

  联系人:林雪霏

  电话:0755-8208888

  传真:0755-82080386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客服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8016655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67410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1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人:龙涛

  联系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客服热线:北京(010)86525005,上海(021)62196752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83888-86073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4)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2181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服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1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联系电话:0571-85783750

  网址:www.bigsun.com.cn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李昕

  电话:010-65778822-251

  传真:010-65778825

  客户服务热线:020-96210

  网站:www.essences.com.cn

  (17) 江南证券责任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热线:0791-6768763

  网站:www.scstock.com

  (1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市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电话:010-62267799转6416

  传 真:010-62294470

  联系人:张智红

  客服电话: 010-62267799-6789

  公司网址: www.ehongyua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提供验资及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1号富华大厦A座9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818室

  法定代表人:张克

  电话:(010)839155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梁晓燕、晁小燕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08年3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8]354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并在发售公告中进行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 元认购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5.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 = 10,000/1.00 = 1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 = 15.10/1.00 = 15.10 份

  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 10,000 + 15.10 = 10,015.10 份

  (九)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有效认购资金自T+2日起计息,整个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应该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交申购或赎回等交易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其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情形时,赎回款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5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5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持有本基金达到或超过30日,赎回费为零,持有本基金未满30日,赎回费为0.2%。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并可以提交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交易申请。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指基金赎回份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去基金申购份额与转入份额之和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内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内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或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3、投资者短期内频繁进行申购和/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该等交易行为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或暂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根据前述规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基金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T+2日后转入投资者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本公司有关说明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规则以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每期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仅受理因继承、捐赠、遗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注册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基金份额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投资者。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司法强制执行"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手续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参与分享中国经济成长与资本的长期稳健增值,债券的利息收入与股票的红利收益及资本增值是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主要来源。本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短期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权证,现金以及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绩优股为主,并且参与新股申购。若因新股中签导致股票投资比例超过20%,本基金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可投资于权证,其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

  在正常情况下,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他证券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追求资产安全和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主动式管理把握市场机会,以期取得超越比较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是实现投资目标的基本手段,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一级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红利股选股策略以及新股申购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影响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主要因素包括:宏观经济、政策、估值水平、资金供求以及股债吸引力等几个方面。管理人通过深入分析各个因素的运行趋势及对证券市场的作用机制,并且合理确定这些因素的重要性水平,综合得出债市和股市中长期运行趋势的分析结论,并且依据此结论制定相应的大类资产配置目标与策略轮动。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系统化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投资管理的基础上,采取收益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和类别配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市场创新机会,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低效和市场转型进程中的价格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 收益率预期策略

  债券收益率的变化直接决定了债券价格的变化。因此对债券收益率变动趋势的预期成为投资最重要的决策依据。我们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如投资率、消费率、CPI、PPI以及GDP增长率等进行长期的跟踪与观察,通过计量经济模型测算其对未来收益率变动的影响,同时结合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现券、回购交易情况进行调整,最后对不同期限的收益率水平进行合理的预期。在此基础上,投资于预期收益率下降的期限品种,并回避预期收益率上升的期限品种。对相邻期限收益率差距较大的品种,在预期收益率无太大变化的情况下,还可进行骑乘投资。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又称为期限结构,是将具有不同期限的债券收益率关系用坐标图曲线来表述。债券的收益率曲线表达了债券收益与期限的关系。在目前的中国债券市场上,由于存券数量的不足和期限品种的缺乏,造成了收益率曲线在一定程度上的扭曲。同时由于投资者的不理性,加剧了收益率的扭曲。我们可以利用现代的金融工程技术,拟合一条收益曲线。通过寻找收益率曲线上扭曲的部分,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部分,等待其回归理性。该策略重要的部分是对收益率曲线的构建,我们采用多项式样条函数(Mc Culloch, 1971年提出),分三段进行拟合,实践证明可以满足目前中国市场的要求。

  (3)久期管理策略

  债券的久期即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久期管理是建立在对收益率变化合理预期之上的。久期分为单券种的久期管理和组合久期管理。对单券种而言,在同等收益率水平之下,我们选择久期较短的品种以减少风险。对投资组合而言,我们通过对未来收益率变化的预期,相应调整组合的券种结构,并通过情景预测和压力测试,在预期收益率上升时适当缩短久期,而在收益下降时适当加长久期。就目前的低利率环境而言,我们主张将久期控制在三到五年左右,必要时进一步缩短。

  (4)类别配置策略

  类别配置策略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适当混合以及对这些混合资产进行的适时管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环境变动较大,具有明显的新兴市场的特征,因此我们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债券、现金类资产和股票,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债之间进行类别配置,确定最能满足投资者风险-回报率要求的资产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组合层面,本基金主要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全面的品质优选、深入细致的实地调研,力求在上市股票中精选出财务状况健康、业绩稳定增长、估值水平合理的优秀投资品种,提高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

  4、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股申购上,本基金将研究股票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1) 新股价值分析

  我们将采用现金贴现流模型、EVA等定价模型,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并灵活采用PE、PB、EV/EBITDA等相对价值方法,结合与已上市同类型公司的比较,对新股的市场价值进行分析

  (2) 申购收益率分析

  我们统计以往新股的申购资金量、中签率以及上市当日溢价水平,并根据市场当前的资金状态,对新股中签率进行合理的评估。并根据之前的价值分析以及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对新股上市当日的溢价率进行评估。结合中签率与上市当日溢价率,得出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当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高于市场资金成本时,决定参与新股申购。当同时有多支新股申购时,我们将选择预期收益率水平最高的新股优先申购。

  (3) 流动性分析

  新股申购由于存在上市锁定期,同时如参与网下申购则锁定期将长达3个月,将对基金的流动性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基金申购新股进行流动性分析。我们将根据申购新股时的股票仓位,并结合预测新股预期的中签率,将新股中签后的预期股票仓位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如果在新股上市前锁定期由于赎回等因素造成股票仓位超过比例,本基金将通过降低其他非锁定的股票仓位,10个工作日内将股票比例调整回正常的范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相对回报标准,具体如下:

  75%中信全债指数+20%沪深300指数+5%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中信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综合性的权威债券指数。它的样本包括了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主要债券品种,能够敏锐、直接、全面地反映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市场的走势。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的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在开放式基金中,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基金和中短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产品。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八)投资组合限制

  按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八条第1、2、4、5、7、8、9项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大比例分红、份额拆分等基金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个亿以上,导致投资组合的比例与上述限制不一致的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投资组合的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三个月。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和处分。

  2、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而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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