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输送终有“防火墙”(金台时评)

发表日期: 2008-03-26 00:00:00  来源: 市场报  作者: 侯捷宁
  就在基金专户理财业务正火热申报之时,中国证监会23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多数业内人士认为,指导意见的发布意义重大,不仅表明了监管部门在加强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监管、促进行业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也将有效地防范公募基金业务和专户理财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基金行业的发展,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单一封闭式基金逐步扩展到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以及投资咨询等业务,尤其是从今年开始将要逐步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管理的投资组合数量不断增加。这些不同类型、不同客户的投资组合对于公司收入和业务发展的贡献可能各不相同,公司或者内部从业人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可能引起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的行为。
  “基金专户理财业务更容易滋生利益输送的风险,”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因为根据相关法规,专户理财的门槛,即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是以5000万元人民币为起点的,并且目前证监会仅允许开展单一特定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由此,初期,一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规模相对于开放式股票基金动辄几百亿、上千亿的规模来讲,规模将相对较小。这就在客观上增加了专户理财业务利益输送的风险。更大规模的开放式基金稍微“抬抬轿子”,即可杠杆式增加小规模的专户理财的收益。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此一直非常重视,证监会、交易所以及托管行等各个层面的监管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使得利益输送的现象已日渐稀少。但是,要解决公平交易的问题,仅仅依靠外部监管是不够的。首先,外部监管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管,不能起到事先防范的作用;其次,外部监管也不可能发现所有的问题。“根本措施还是应该从公平交易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制度环境入手,建立解决公平交易问题的制度性措施。”业内人士如此表示。
  因此,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就规定了公募基金业务和专户理财业务之间的物理隔离制度,比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互兼任”。同时,该试点办法对于防范利益输送行为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而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则进一步对这些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提升。
  业内专家认为,公募基金业务与专户理财业务之间的物理隔离可以提高利益输送的成本,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两者之间的利益输送。再加上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各投资组合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就可以有效地防范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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