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专户理财进入实质操作

发表日期: 2008-03-26 00:00:00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 商文
  ⊙本报记者 商文
  基金专户理财入市操作为期不远。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已于昨日正式下发,标志着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将正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单也在第一时间浮出了水面。
  《指引》共分为总则、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资产管理合同正文和附则四个章节,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对于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移交、追加和提取,以及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做出了严格要求。
  对照《指引》规定,业内人士评价说,这意味着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实际操作已没有制度障碍。
  《指引》明确要求,除保本产品外,资产管理人承诺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了保证专户理财资金的相对稳定,《指引》对于委托资产的提取做出了严格规定:在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关于管理费率的收取标准,《指引》设定了相应的底线,即委托财产的管理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
  而对于资产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提取,《指引》则予以了“封顶”。按照规定,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对于托管费率的标准,《指引》规定,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费率的60%。
  为了体现长期投资理念,《指引》要求,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据了解,在《指引》发布后的第一时间,交银施罗德作为资产管理人与上海某知名民营企业在3月25日晚上草签了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金额近亿元。而这也成为基金专户理财业务的第一单。
  据透露,这家民营企业的资金之前就已经在账上,等待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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