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点评

发表日期: 2008-03-24 00:00:00  来源: 同花顺信息  作者: 姚小军
1.为公平交易提供制度性保证。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种类也不断增加,从封闭式基金管理到开放式基金管理,从公募基金业务到私募基金业务。由于各项业务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存在成本和收益上的差异,这就使得各种业务之间存在不公平交易的可能。比如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由于份额固定,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收入主要取决于封闭式基金的业绩增长,而业绩增长的不确定性较大,与此同时,开放式基金的管理费收入不但受业绩增长的影响,还受基金份额扩张的影响,而份额的变动幅度在某些阶段要远高于净值的波动幅度,最典型的在2007年,许多开放式基金管理费收入的增量主要来自于份额的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违规成本不高,基金管理公司自然存在通过封闭式基金向开放式基金进行利益输送或不公正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的动力,以尽可能推动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增长。同样,在公募基金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之间也存在利益输送和不公正对待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相应的规范,此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颁布,正是在制度层面为公平交易提供了保证。
  2.全方位保证公平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为全方位实现公平交易提供了保证,首先是业务范围,涵盖基金公司现有的所有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其次是投资对象,包括所有的投资品种,以及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最后是投资管理的流程,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3.完全实现公平交易有待多方共同努力。单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并不能完全杜绝不公平交易,因为规则很难面面俱到,而有些不公平交易则难以界定。如基金管理公司将优秀的基金经理优先配置到其优先发展的投资组合上,按照一般的理解这是不公平对待投资组合,但如何界定基金经理是否优秀以及相关的人事变动是不是基金管理公司为了不公平对待投资组合都很难有定论。此外,不同投资组合买入卖出同一品种的时间不同是不公平交易,还是基金管理人水平的差异同样难以界定。因此要实现公平交易不但要有制度性保证,还要有包括媒体在内的各方监督,更为关键的是基金管理公司诚信意识的自我强化。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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