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阿新三国达成的主权基金投资基本原则

发表日期: 2008-03-22 00:00:00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 小安
  A. 对主权基金
  1. 主权基金投资决策应该完全基于商业目的,而不能直接或者间接推动旨在控制他国政府的地缘政治目的。主权基金应该将这一条款作为其最基本的投资管理政策。
  2. 主权基金应该披露更多信息,包括投资目的、标的、机构安排以及财务信息,譬如资产分配和以往投资回报情况,这有助于降低其可能给金融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增进接受国的信任感。
  3. 主权基金应该拥有完善的企业治理、内部控制以及经营和风险管理体系。
  4. 主权基金应该与私营部门公平竞争。
  5. 主权基金应该尊重接受国的法规,遵守当地的所有监管和披露要求。
  B.对接受国
  1. 接受主权基金投资的国家不应该对外国直接投资或是股权投资设立保护主义壁垒。
  2. 接受国应该确保投资政策框架的可预见性。相关投资规则应该公开、详细明了并且有完善的法律支持。
  3. 接受国不应该歧视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政策上应该内外一视同仁。
  4. 接受国应该尊重主权基金的投资决策,尽量少介入,更不能试图左右主权基金的投资决策。任何基于国家安全的限制投资行为必须出于真实的“国家安全”风险。
  (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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