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部分商品税收

发表日期: 2008-03-20 09:36:56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基金:

  继续暂不征企业所得税

  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继续对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给予税收优惠,其中,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通知提及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三项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较以往并无新意,只是对既有政策的再次确认。

  黄金期货:

  未出库免征增值税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表示,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成品油:

  恢复征收消费税

  《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则表示,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表示,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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