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收益A: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表日期: 2008-03-18 13:16:07  来源: 同花顺网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三月

  重要提示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2月21日证监许可[2008]294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并持有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楼、37楼、38楼

  4、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5、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注册资本:1.5亿元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1、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2、联系人:冯颖

  13、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021)68604666

  14、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徐建国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及上海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历任上海日用化学工业公司副经理,上海市轻工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党委书记,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宝山区区长,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公关部科长、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辜昌基先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副科长,中石化上海石化总厂涤编厂总工程师、厂长助理,中石化上海石化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经委副主任,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培柱先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电子管二厂车间副主任,上海电子管厂副科长、办公室主任,上海电子管六厂、二厂厂长、副厂长,上海灯泡厂厂长,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广电NEC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万才华先生,大专学历,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川沙支行营业部职员,浦东花木信用社信贷组长,浦东洋泾信用社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陆家嘴支行营业部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金桥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浦东支行行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徐丹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历任上海石化总厂计财处会计、财务副科长,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上海金山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上海金山区财政局副局长,中石化上海浦东开发办财务处处长兼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戴金宝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无线电三厂供销科科员,上海无线电二厂设计科设计师、党委书记助理、纪委书记,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广播电视集团公司)组织部长、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处主任,现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经理。

  蒋位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在上海财经大学任讲师,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工作,现任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经理。

  孙志方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研究室、法律顾问室、证券投资信托部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公关部科长、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邵杰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韩勇先生,研究生学历,14年证券、期货、基金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美国杜克大学访问学者。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海外部项目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项目经理。1994年2月进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先后任职于期货监管部、稽查部、纪委监察局、基金监管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炳旺先生,研究生学历,22年基金业工作经验。曾任国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信息技术部暨注册登记部主管、怡富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注册登记部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综合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1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学硕士(金融工程方向),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债券投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王国卫先生,首席投资官

  孙志方先生,总裁助理

  尚志民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宋 磊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诸 慧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170人(45.8%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8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④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⑤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截至2007年9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达人民币64,060.41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9,575.30 亿元,增长17.57%;总负债人民币60,161.19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8,978.12 亿元,增长17.54%。客户贷款及垫款人民币31,731.02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3,772.19亿元,增长13.49%;客户存款人民币51,938.00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4,725.44 亿元,增长10.01%。2007年1-9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71.01亿元,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25元。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60%,资本充足率为12.53%。(备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于2006年12月29日完成收购交割,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被《环球金融》杂志评选为"亚洲最佳新兴市场银行奖-2007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被《财资》杂志评选为"2007年度最佳公司治理企业",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成就奖"。在《上海证券报》主办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提供学术支持的"2006影响中国-上市公司系列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2006最具影响力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称号。在中国信息协会、亚洲客户服务协会等机构主办的"2006-2007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中国最佳客户服务奖"、"中国客户服务突出贡献荣誉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QFII/QDII营运团队、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等11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鸿飞、银丰等8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等5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楼

  电话:(021)68863400

  传真:(021)68863223

  联系人:陆文佳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106室

  电话:(010)66219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倪荣鑫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广晟大厦2202室

  电话:(020)38350158

  传真:(020)38350259

  联系人:程安至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各网点(咨询电话:9559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全国各网点(咨询电话:95528)

  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各网点(咨询电话:95568)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95561)

  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1-52504520)

  咨询及交易: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021)68604666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传真:(021)68863549

  联系人:赵敏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网址: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8560794

  联系人:吴杰

  网址:www.cmbc.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1405

  传真:(010)6554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传真:(010)68560661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10)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3370777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3370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251

  传真:(010)66223314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800-820-6888

  网址:www.gtja.com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李笑鸣、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王政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2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24)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2)284555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6)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盛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2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2288968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2470304

  传真:(021)65213164

  联系人:王伟力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网址:www.962518.com

  (30)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0771-96100

  网址:www.ghzq.com.cn

  (3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层

  法定代表人:蒋永明

  电话:(0731)4403343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张治平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731) 4403343

  (3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3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电话:(010)62267799

  传真号码:(010)62294470

  客服电话:(0991)96562、(010)62294600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3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刘军辉、章磊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027)65799999

  网址:www.95579.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电话:(021)38969780

  传真:(021)68862332

  联系人:朱永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8604666,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2月21日证监许可[2008]294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限及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08年3月25日到2008年4月25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自2008年3月25日到2008年4月25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华安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5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0.6%,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B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费用种类 认购费率

  (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4%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 每笔1000元

  B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一)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采用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选择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600万元认购本基金,采用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对应认购费率为0.2%,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6,000,000/(1+0.2%)=5,988,023.95元

  认购费用=6,000,000-5,988,023.95=11,976.05元

  认购份额=(5,988,023.95+100)/1.00=5,988,123.95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万元认购本基金,选择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5,988,123.95份基金份额。

  例3: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2,000万元认购本基金,采用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对应认购费为1,000元,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20,000,000-1,000=19,999,000元

  认购份额=(19,999,000+800)/1.00=19,999,800份

  即投资者投资2,000万元认购本基金,选择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9,999,800份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采用B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选择B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T+2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T+3日内划向投资者资金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B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1)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缴纳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B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承担销售服务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B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0.8%,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5%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每笔1000元

  B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3%,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A类基金份额 Y<30天 0.3%

  30天≤Y<1年 0.1%

  1年≤Y<2年 0.05%

  Y≥2年 0%

  B类基金份额 Y<30天 0.3%

  Y≥30天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1、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或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人办理因司法强制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

  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2、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目前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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