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优选: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表日期: 2008-03-15 09:57:49 来源: 同花顺网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三月
重要提示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90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7年8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
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8年02月0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0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指《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书: 新;
发售公告: 指《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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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条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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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经相关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交
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销售: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
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场外销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自身
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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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持股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总经理:于华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李宏伟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投资
部、交易部、金融工程部、规划发展部、委托投资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
基金运营部、国际业务部和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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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拥有一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高学历、具备丰富市场经验的员工队伍。公司以“稳
健、高效”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
市场业务,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08年2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景宏、基金景
福、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1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
投资基金和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
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胡学光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委员。曾在
湖北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金融系副主任;1992年-2003年4月,
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广证基金”、“广证受益”经理、部门总经理、总裁助理、
副总裁,兼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兼职教授、中天证券研究院副院长,广东证券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指导导师;2003年5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华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1989年-1991年,任英国里丁大学经济系金融财务讲师;1991年-1997年,加拿大魁北克大
学管理学院金融终身教授;1997年-2000年,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2000年-2004
年1月,任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险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委员;2004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蔡红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1994年2月至1997年2月,任华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任。1997年3月至1997年6月,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
1997年6月至1997年9月,任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1997年10月至2000
年5月,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级研究员,分管公司证券市场研究咨询业
务。2000年6月至2001年11月,任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控股)证券
投资部副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在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总裁助理、计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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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担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财
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徐浩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1988年7月-1991年4月,任职于上海体制改革研究
所;1991年4月-2000年6月,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办公室综
合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兼党委秘书;2000年6月-2003年2月,历任中
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董办及党办副主任,办公厅、党办、执董办主任;2002
年9月起,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3年2月至今,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副总裁、总裁。
王长林先生,董事,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计划处副处长、
信息中心副总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资金部总经理,现任银河证券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
杨建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1982年-199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
究室主任;1996年至今,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总支书记;目前兼任上
海市工商联(商会)副会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专家、上海市国有资产规划投资
委员会常任委员、上海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经济金融分会召集人、上海国际金融研究中心执
行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胡春元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会计)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1991年-1994年,在
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兼职,任审计员;1994年-1995年,任厦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1996年-1997年,在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兼职从事审计与管理咨询工作;1997年11
月起,在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与管理咨询工作,历任经理、合伙人
(1999)、高级合伙人、注册会计师。
查竞传先生,独立董事,比较法硕士,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1984年创办竞诚国际律
师事务所,1984年-1994年兼任台湾大学纽约校友会理事,1988年-1992年兼任纽约华人参
政会理事、会长,1991年-1996年兼任银川市人民政府顾问,1992年-1996年兼任台湾国民
大会代表,1999年-2001年兼任中国大学生创业投资大赛评委、清华大学创业投资大赛顾问
或评委,1995年-2006年任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总部合伙人兼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2006年任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资深顾问。
万曾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研究员,曾任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处长,
上海市浦发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党组书记、局长,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党组书记,上海浦东
发展集团和上海浦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筹建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现任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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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主任,上海市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
监事会:
周洪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1988年8月-1994年8月,任山东财政学院经贸系副
主任、副教授;1994年9月-1995年8月,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博士研究生;1995年9月-1998
年8月,在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办主任、总裁
助理职务;1998年9月起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2005年5月,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宁加岭先生,监事,大学本科。1983年2月-1987年6月,任财政部人教司副处长、处
长;1987年6月-1994年6月,任财政部行政司副司长、司长;1994年6月-1999年6月,
任财政部德宝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1999年6月至今,任职于财政部离退休老干
部局。
沈烁先生,监事,法学学士。1993年7月-1997年6月,任职于福建九州商社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部、法律顾问室经理助理,1997年7月-2002年2月,任职于厦门联合信托投资公
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2002年3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投资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兼稽核
审计部副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周一烽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1984年-1992年,历任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经济研
究所研究人员、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1992年起历任广联
(南宁)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
理;2001年起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2005年4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
总经理,2006年5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6月27日起担任大成积
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颢先生,副总经理,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2000年12月-2002年9月,任招商证
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年9月-2004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04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宏伟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助理总经理,法学硕士。1991年7月-1992年5月,任南京
旭普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2年6月-1997年2月,任深圳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发展委主任;1997年3月-1998年4月,任光大证券有
限公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1998年5月-2003年12月,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及市场部高级经理;2004年1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助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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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
司证券部驻上证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年-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
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
理;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刘彩晖女士,助理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9年-2002年,历任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年-2006年,历任江南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其间还任江南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06年1
月-7月任深圳中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06年8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助理总经理。
2、基金经理
刘明先生,39岁,经济学硕士。15年海内外证券市场投资经历,曾任厦门证券公司鷺
江营业部总经理、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及香港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投资经理,2004年3
月进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经理。
3、基金经理助理
郭海洋先生,基金经理助理,金融学硕士,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华西证券投资研究
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部研究员。
4、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6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和执行主任各1名,其他委员4名。名单如
下:
于华,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周一烽,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任、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明,投资部总监,基金景宏、大成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卢纪平,交易部总监;杨建华,投资部副总监,大成景阳领先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陈尚前,投资部副总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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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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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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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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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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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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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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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⑦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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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
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
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
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
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
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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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
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办公及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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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
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截至2006年底,在世界27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
构,与1500家国外代理行及47000家分支机构保持了代理业务关系,凭借全球化的网络及
其优质的服务、雄厚的实力,本行在国内市场保持着独特的竞争优势。
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
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银行向
公司客户提供包括贷款、票据贴现、贸易融资、存款、结算、清算、现金管理等各项金融产
品和度身定制的财务综合解决方案。中国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一系列个人或家庭银行产品及
服务,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支付结算、银行卡和财富管理等。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
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
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
资等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且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06年底,中国银行境内外分支机
构共有11,241家,其中境内拥有37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283家二级分行及10277家分
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643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中国
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
迈进。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
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
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在动荡的历史年代,中国银行
作为民族金融的支柱,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
务取得了长足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继续保持和发扬了顽强
创业的企业精神,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开展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
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向功能完善、服务全面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化,与
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
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
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
家成员银行合并成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重组后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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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
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为北京
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
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
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控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标志着中国银行向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迈
进了一大步,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共集资754.27亿港元。继成
功发行H股并上市之后,2006年7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A股,是
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股,是全流通背景下的第一家“海归”股。在国际和国内
资本市场同时上市,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实力,中国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势如破
竹的中国金融银行业改革的大潮中,在“新兴+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趋势中,中
国银行将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创造更新的辉煌、谱写更绚丽的篇章!
中国银行多年来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
的广泛认可。从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并被《财富》(中
文版)评选为2006年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自1992年,中国银行八次被《欧洲货币》杂志
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或“中国最佳本地银行”,并于2005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及香
港"最佳商业银行"(2005年房地产奖项);2004至2006年,中国银行连续三年被《环球金
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在中央电视台和《销售
与市场》杂志共同主办的“2005中国营销盛典”中,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企业营销创新
奖”(是获奖企业中唯一的金融企业);根据英国《金融时报》2005年8月进行的调查,中
国银行是中国的十大国际品牌之一;另外,中国银行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
2006年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17位,被《财资》杂志评为2006
年度AAA奖项中国地区最佳现金管理银行、中国地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同时《亚洲货币》
杂志也将中国银行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被《新兴市场》杂志评为“2006年亚洲
地区年度最佳银行”,被《亚洲风险》杂志评为“2006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获得了《亚洲
法律事务》杂志2006年“银行和财经服务公司法务组大奖”,是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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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被《投资者关系》杂志评选为“中国市场企业交易最佳投资者关系”、“香港市场IPO
最佳投资者关系”;在第十四届中国国际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会上,本行的产品获
得“金融业务创新奖”;此外,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诚信、绩效、责任、创新、和
谐的氛围,于2005年,被《中国人才》(《China Staff》)授予“中国大陆‘最佳人力资源战
略奖’”,这是大中华区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最高评奖;2006年再次荣获“优信咨询
(Universum)”评选的“大学生心目中最理想雇主奖”。
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
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
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
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7年第三季度,中国银行资产总额6,0202.09亿元人民币,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
东权益)合计4207.07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2.91%和8.63%,实现净利润499.83
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长22.4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5.04%,同比提高1.41
个百分点。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
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
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
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
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
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
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
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
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
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2006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2003年11月起
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1997年4月至2003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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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王先生出生
于1964年4月,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
责人,2008年2月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
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
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
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7年11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华夏行业精选、同智优势成长、
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
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
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指数、
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
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海富通精选2号、万家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
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
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
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2020、大成优选、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沪深300指数、国
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友邦华泰积极成长、南方高
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
克林潜力组合基金等52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
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
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
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
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90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1人,具有一
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10余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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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建
设的总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
础,以精细化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
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银行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从制度建设
入手,夯实内部控制基础;从细节入手,实现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
责制入手,引导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入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质量;
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26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
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
构。
(1)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
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监
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
性和监督其实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风险管
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牵头拟定
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中国银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职能,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
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负责跟进被稽核发现的
问题及监督整改行动。2005年11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
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
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
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级分行及主要海
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委任及
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
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表现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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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理
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
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
审阅及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
测、控制、计量等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合
规风险,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用
的一般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
构,该部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的需求和
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额
超出境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
的秘书机构。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委
员会的秘书机构。
(3)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
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
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
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
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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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杨春明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包括:主承销商中信
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副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一般代
销商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联合证券、安信证券(限原广东证券营业部)、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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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万通证券、广州
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
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
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
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
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中金公司、广发华福
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券、江南证券、西部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财通证券等证券公司。
3、场外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目前该基金已进入封闭期,不存在代销与申购的事宜,只能在交易所交易。该基金场
内交易机构是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755-25946017
传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张桔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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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薛竞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90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存续期限:5年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7年7月23日至2007年8月10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四)发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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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份额目标上限和下限
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50亿份,下限为40亿份。
基金募集规模不得超过募集份额目标上限5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具体募
集规模控制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发售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
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以具有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场内代销机构,通过其销售网点办理;场外认购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直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和
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条第(一)款。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
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下,可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持有人基
金账户(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下,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场内认购为2007年7月23日至2007年8月10日,场外认购为2007
年7月25日至2007年8月1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开户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有深圳证券
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
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详细阅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各开户网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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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
理过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中国结算TA
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结算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中国结算TA
基金账户。
3、认购价格:本基金认购申报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基金场内和场外认购
代码为“150002”,简称为“大成优选”。
4、认购数量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
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限制。
场外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5、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高于1%,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 1.00%
50万≤M<200万 0.60%
2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每笔1000元
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场内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设定佣金比率。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
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6、募集期间的利息处理
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投资者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及利息折算的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
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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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7、认购金额、份额和费用的计算
(1)场内认购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或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或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2)场外认购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8、认购申请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
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
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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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3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3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
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2、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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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自2007年9月7日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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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
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的登记结算、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1、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1)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2)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持有人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下。
(3)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应与登记结算机构友好协
商、互相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登记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及其合理改进,保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登记结算机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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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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