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发表日期: 2008-03-12 20:54:45  来源: 同花顺网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〇八年二月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天

  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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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

  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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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释 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

  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

  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

  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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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弘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

  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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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

  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

  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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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

  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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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

  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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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动式管理的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通过对

  宏观经济和固定收益市场的分析,对基金投资组合做出相应的调整,在充分控

  制风险和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较高的投

  资回报。

  (五)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

  费,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材料中列示。认

  购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的,称为B类。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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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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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本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公开披露。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

  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的

  认购费,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30%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类基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

  值

  B类基金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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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认购限额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如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八)其他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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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商业银

  行,不能挪做它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

  资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

  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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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若发生销售

  机构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销售机构变更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明示。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最迟在调整前两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

  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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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两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T

  +2个工作日到其办理申请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7日(包括该日)

  内划往赎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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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两日至少在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B类基金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40%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B类基金申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B类基金的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90天 0.10%

  N≥90天 0%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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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

  +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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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至(3)项或(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两

  日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申购申请人。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暂停接受和办理赎回申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当日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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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转

  出申请份额-申购申请份额-转入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下一个开放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18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每一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的前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提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

  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3-19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

  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册

  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

  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

  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

  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3、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份额

  的其他冻结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及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实施,但相关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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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述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收取相关费用;

  7)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3-21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

  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22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保

  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3-23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

  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述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时间:1988年7月2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2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或基金

  3-25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份

  额和赎回金额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3-26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活动;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3-27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3-28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形。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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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

  择确定。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30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3-31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其授权代

  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3-32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六个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参加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

  表决权份数;

  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

  数;

  3-33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

  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3-3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由召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构

  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及公证员姓名。

  (十)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按时

  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

  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3-35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的;

  2、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方可退任;在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公告: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

  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及时与

  新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交接,新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天

  弘”的字样。

  3-36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的;

  2、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

  人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在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公告:自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予以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共同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予以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及时与

  新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交接,新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37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六)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3-38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九、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

  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39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是指本基金登记、存管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判

  断,决定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从事基金注册登记、份额存管等业务;

  5、受托发放基金红利;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人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3-40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开户资料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1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

  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及二级市

  场股票投资。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定量分析方法,深入

  挖掘债券的投资价值,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自上而下的分析以及对微观面自下而上的分析,对宏

  观经济发展环境、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市场利率走

  势、经济周期、企业盈利状况等作出研判,从而确定整体资产配置,即债券、股

  票、现金及回购等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以新股申购为主,对于二级

  市场股票投资持谨慎态度。本基金将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的投资回报。

  3-42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把握市场利率的

  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在控

  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各种套利策略提升组

  合的持有期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a.久期选择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

  和经济周期性特征,对债券市场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

  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

  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b.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

  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相应地

  选择哑铃型、子弹型或阶梯型债券组合。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

  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c.债券类属配置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降低预期利

  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

  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相对价值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个债选择

  a.普通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

  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需经国内评级机构进

  3-43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

  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

  围。

  另外,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的动态增强型策

  略,如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利差策略等,以获取超额收益。

  b.含权债券的选择

  含权债券主要包括两类债券品种:(1)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以及

  (2)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

  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

  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

  上,利用可转债的纯债价值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可转债的债性,以增强本金投资

  的安全性;利用可转债溢价率来判断可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

  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为保持债券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c.资产支持证券的选择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

  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2、权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

  生的送股、配股、权证等权益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公司的研究体系,对新

  股的行业属性和基本面作出判断,利用财务分析对公司的投资价值作出评估,从

  3-4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而进行合理询价。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市场资金利率水平和可能的中签率

  作出是否参与新股申购的判断,通过新股申购主动优选股票,以获取一级市场与

  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时,本基金可在授权范围内直

  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两类公

  司: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增长、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纪录

  或现金分红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二是价值明显低估的公司。本基金从二级市场

  买入的股票必须全部来自于公司的核心股票库。

  对于通过新股申购、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如不符合个股选择标准,本基

  金将在该股票上市后1个月内卖出。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主

  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五)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将建立、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运用风险控制

  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科学有效地进行投资风

  险管理。

  1、合规风险控制

  加强内部控制,将合规风险管理职能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并由监察稽核部牵

  头管理。

  2、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要求构建交易对手库,报监察稽核部与公司

  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根据不同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制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成交金额不能超过对该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在

  银行间市场进行逆回购交易时,融出资金的额度应该不大于相应抵押债券的市场

  公允价格。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将及时提交托管人备案,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撤销交易。金融工程部与监察稽核部承担日常风险监控职责。

  3-45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市值预警系统

  该系统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计算基金的市值,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预

  警:

  (1)基金收益率绝对值预警。不论市场表现如何,当基金收益率低于或高

  于一定范围时,即发出预警报告;

  (2)跟踪偏差预警。计算基金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的偏差,当该偏差达到

  一定范围时,即发出预警报告;

  (3)同业比较预警。分析本基金业绩与同行的比较,如果发生偏差并达到

  一定程度,即发出报警。

  4、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系统

  本系统主要采用数量化模型对投资组合的收益和风险进行管理。对于利率风

  险的度量以基点价值、久期、凸性等传统风险指标为基础,并采用VaR度量债券

  组合的整体利率风险。对于流动性风险的度量,在交易所市场采用组合的日收益

  率标准差和日均换手率等量化指标控制流动性,在银行间市场采用有效交易天

  数、有效交易量和买卖价差等相关指标进行风险控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将

  综合分析组合的资产分布、债券品种配置风险、浮动利率债券风险、固定利率期

  限结构平移风险、含权债组合风险、可转换债券风险等,对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基金经理将适当根据以上分析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优化调整。

  5、流动性风险控制系统

  (1)申购或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对由于申购资金建仓而可能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通过灵活的交易模

  型,把基金的建仓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对由于投资者赎回造成的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将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本基金定

  为高于基金净值的5%);利用国债回购进行短期融资;在极端情况下(日赎回量

  超过基金净值的10%)启动暂停赎回的机制,等等。

  (2)个券流动性风险管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

  价券种和非双边报价券种的流动性不同,不同发行量和发行集中度的债券的流动

  3-46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性不同,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流动性也有差异。确定债券组合时根据流动性情况

  调整组合,保证核心债券组合的流动性。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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