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有根:“类基金”应纳入基金监管

发表日期: 2008-03-10 13:26:18  来源: 新京报  作者: 殷洁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黄有根

  "类基金"产品监管标准混乱

  当越来越多的理财产品"长得"像基金,包括"老鼠仓"等基金违规事件的频发,基金法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黄有根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他认为应统一"类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并加强对基金股东的监管。

  股市火爆、基金热销也催生了市场很多"类基金"理财产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已经推出不同的人民币和外币集合理财产品。有些金融理财产品因"零收益"而遭投资者"质疑"。

  由于这部分产品也具有了基金的特征,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推出的产品也直接打出了类基金的"旗号","但由于发行主体的不同,产品归属于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很容易造成监管漏洞。"黄有根表示,建议将基金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开发售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

  同时针对目前基金产品只能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有限市场,黄有根表示,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也应该不断扩大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实业投资等多样的投资渠道。

  应加强基金股东监管

  目前基金法的处罚对象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并没有涉及基金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股人。而基金公司的股东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一旦违法违规,对基金公司就会产生很大影响。

  比如基金公司股东挪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也有股东被责令行政关闭、宣告破产、严重违法违规已经不再符合法定的股东资格条件。"在遇到这类问题时一般仅是对基金公司进行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这种处理方式比较简单极端。"

  黄有根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没有考虑到基金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操作性比较差。应该参考监管证券公司的规定,加强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增加对基金公司及股东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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