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热议基金公司合伙制

发表日期: 2008-03-10 00:00:00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金烨
  随着基金法修改工作进入启动阶段,基金业未来的发展模式和业务空间有望进一步拓宽。有关业内人士日前表示,包括管理层在内,业内对于该法的修订抱以厚望,并积极提出相关建议,其中关于合伙制基金公司的建立更是讨论的焦点之一。
  引入合伙制完善组织形式
  业内人士表示,基金业特别是在共同基金中引入合伙制,对基金公司组织形式的完善以及未来市场空间的拓展意义重大。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合伙制在其他行业普遍存在,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近年发展起来的各种私募基金等。
  该人士认为,将合伙制引入资产管理行业主要有三方面好处。首先,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公司承担着无限责任,公司利益与合伙人自身利益完全绑在一起,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压力,对企业的认同感更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工作主动性也更高,这样的模式比较适合依赖人力资本的资产管理行业;其次,中国基金业人员流动性很高,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基金从业人员对于企业忠诚度偏低,而合伙制则能够让满足一定条件的公司经营层、基金经理以及业务骨干加入普通合伙人的行列,使他们能享受到企业长期成长带来的好处,起到一般激励方式难以起到的作用;最后,合伙制的引入将为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带来新鲜血液,目前基金公司准入门槛比较高,而且大多追求大而全的运营模式,产品线很长,运作成本较高,而合伙制基金公司在初始阶段往往规模比较小,采取低成本专业化运作,重点拓展某些特定业务,比如专户、年金等等,容易形成一部分“小而专”的基金管理公司,完善了基金行业的组成结构,也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
  据悉,按照基金法规定,如果引入合伙制则必须相应加入《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根据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合伙制企业主要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以及提取方式。
  该法同时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意味着未来中国的合伙制基金公司会以有限合伙制为主。目前大部分国外合伙制基金公司都是有限合伙制,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出资人又要出钱又要承担无限责任,压力太大。”一位熟悉国外合伙制企业事务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合伙制基金发展需要循序渐进
  在业内呼吁引入合伙制基金管理公司的同时,也有专家认为,即使基金法中添加了合伙制基金的内容,其真正发展起来还需要相当长的阶段,特别是对于从事公募性质的基金公司更是如此。
  这些专家认为,国内合伙制基金公司的发展路径与国外不同,合伙制作为一种进入门槛比较低的企业组织形式,往往在行业最初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随着企业业务规模扩张,资金需求量提高,不少合伙制企业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成为上市公司。而国内所有从事公募业务的基金公司全部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回头发展相对规模比较小的合伙制基金,让他们在同一市场中竞争,合伙制基金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之困难可想而知。
  对于引入合伙制基金的另一重要理由———完善基金公司的激励模式,有关人士认为其激励效果虽然明显,但操作有一定难度。在引入合伙制以后,理论上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改制为有限合伙制企业,从而通过合伙人制度对一些核心成员进行激励,问题是,在基金公司快速壮大时,现有股东对合伙制的积极性到底有多高,愿意拿多少股份出来分给其他合伙人,如果股份过少,其激励效果会大打折扣,还不如采取股权激励等其他方式。
  此外,虽然近年来不少私募基金采取合伙形式,并获得一定成功,但社会心理对于采用合伙制从事公募业务的资产管理企业还需要一个接受过程,特别是对于个人合伙人在企业中占有较大比例股份的。毕竟目前社会信用体系还在完善当中,人们对个人的信任感远远小于机构,或许在小规模的私募业务中不算太大问题,但要在公募业务中占有一席之地可能就比较难了。
  有关人士认为,合伙制基金公司由于在资金、资源等各方面的限制,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通过长期业绩和服务去发展自己的品牌,这一阶段比较困难和漫长,但是一旦成功,其客户忠诚度以及企业核心竞争力也是普通公司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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