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基金公司年报编制及披露行为

发表日期: 2008-02-21 00:00:00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于扬
  本报讯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要求,基金公司原则上应在其年报中披露《准则》所列举的各项内容。年报全文仅向证监会进行报告,基金管理公司也可根据要求另行编制年报摘要,并对外披露(《准则》全文见证监会网站)。
  基金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年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监管部,并将上述报告的正式书面文本一式两份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分别报送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部。
  根据《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对基金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合同契约等事项予以适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该类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基金公司年报还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包括公司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政、税务、外汇和审计等部门做出重大处罚的记录等。如果公司有直销机构,则应披露直销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基金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个董事应在年报中签字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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