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 按经营收入1‰开征价调基金

发表日期: 2008-02-14 09:42:26  来源: 成都晚报  作者: 杨富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从下月1日起施行。凡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通过税务部门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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