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加强证券立法建设修订基金法设立背信罪
发表日期: 2008-01-30 14:44:37 来源: 城市快报
日前,中国证监会邀请国内部分著名法学专家,召开"中国证监会新春茶话会"。参加该茶话会的一位学者透露,除努力推动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以及独立董事监管条例四部法规的出台外,证监会今年还应做几件大事:基金法的修订应成为今年的立法重点;研究新设 背信罪,积极推动刑法(修正案七)的制订;同时推动无纸化证券法尽早出台。
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
据了解,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启动。有专家在谈及基金法修订时指出,原基金法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利于形成更充分的市场化竞争;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制约了市场的创新;过于原则的背信原则条文,不利于违法违规背信行为的查处。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专家评议委员会委员巴曙松认为,修订基金法时,可以考虑允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有限合伙制和员工持股计划。他建议,"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范围,由现在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扩大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 另外,可以考虑允许设立公司型基金,克服契约型基金在基金持有人治理缺位、难以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行为等方面的缺陷;放宽基金公司业务范围,扩大基金的投资范围,进一步强化对投资人的利益保护等。
背信罪将进入刑法修正案(七)
2007年,证监会查实,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让其亲属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基金即将投资的股票,又在基金卖出股票前先期抛售,通过这种"先进先出"的办法从中获利,这就是俗称的建老鼠仓。有专家分析,唐建作为基金经理,其行为受基民委托,为基民投资增加收益,但他违背了委托人的愿望,在使自己或他人获利的同时,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现行法律却难以找到合适的条文,这才使设立背信罪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对此加以规范。
有专家指出,背信罪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知名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指出,背信罪是传统型财产犯罪,我国刑法尽管设立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等,但已远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另外,设立挪用型罪名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有必要设立背信罪。 具体可参照德、日的立法例,对于各类人员,若发生严重的背信行为,在谋求自己或第三者利益时,致使委托人遭受较大财产损失的,均应追究其背信罪的法律责任,而不论他是什么性质单位的工作人员。 启动无纸化证券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负责人分析,现有法律制度主要是以纸面证券为基础而制定的,但实际上,我国目前早已实行证券无纸化。在证券无纸化后,由于对现有法律理解上的分歧,引发了大量针对证券交易、登记、托管、存管和结算等基础制度的争议。有关证券无纸化有 限的法律规定,缺乏通盘考虑,相关规定甚至相互冲突,立法严重滞后于证券无纸化的市场实践。
该负责人举例说,在有纸化时代,证券是民事权利的纸面凭证,现有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均可解决纸面证券问题。但在实行证券无纸化的今天,证券如何存在,投资者如何证明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在证券无纸化后,投资者、证券公司和证券中央存管机构,三者之间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现有相关法律均没有答案。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国际化,这些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证监会虽在积极研究这一问题,这位负责人还是建议证监会尽快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委,与全国人大进行沟通,将无纸化证券法纳入立法计划。但从有纸化到无纸化,现实走在了前面,要想出台无纸化证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而且这一法律亦将涉及众多相关部门,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沪深两证券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等,何时出台存有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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