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优选:招募说明书

发表日期: 2008-01-07 11:16:17  来源: 同花顺网
  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融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融鑫基金转型经2007年12月17日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334号文核准。自2008年1月10日起,由《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速成长及业务有良好前景的企业,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特定类型股票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融鑫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融鑫基金 指融鑫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融鑫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

  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调整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

  名为“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

  系列事项的统称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

  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

  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

  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

  的更新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成长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

  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 Global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的集中申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本合同自融鑫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

  日起生效,原《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 指公历日月 指公历月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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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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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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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0755)83575992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施洪祥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党组成员、副总裁,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国投华靖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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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主任、金融投资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电力事业部副主任、处长,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水电项目部处长、副处长,水电部基建司干部。

  祝要斌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投金融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处长,国融资产管理公司部门经理,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项目一部副处长,青海西宁特钢公司助理工程师。

  洪树坚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企业管理硕士,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区主管。曾任瑞士银行(香港)私人银行产品策划区域主管,渣打银行(香港)私人银行全球市场及分销主管,列知顿士登银行亚洲区业务代表,花旗(香港)银行助理副总裁。

  赵辛哲先生,董事,中国台湾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瑞银投资信托(台湾)公司董事长。曾任瑞士银行台北分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西太平洋银行台北分行协理、经理。

  洪崎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博士,现任中国民生银行副行长。曾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行长,交通银行北海支行行长,中国人民大学证券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主任科员。

  崔利国,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律师,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资本市场与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卫星董事会独立董事。曾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李子仪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退休。曾任美国邓白氏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市场及销售总监,美国威士国际组织高级经理、驻中国首席代表、項目总监。

  2、监事会成员

  叶锦华先生,监事长,中国香港籍,学士,现任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及亚太区财务总监。曾任瑞银集团投资银行财务部执行董事、董事、财务总监、副董事、财务部主管、助理会计主任等。

  纪卓才先生,监事,中国籍,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主任。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主任、副主任,国投中型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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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公司副总经理,国农实业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国家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副主任、项目二部副主任,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部主任,北京市计委财金处副处长。

  苏光先生,监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人力资源室主任。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深圳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尚健先生,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康涅狄格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委员会副总监,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

  王彬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陈进贤先生,副总经理,新加坡籍,新加坡国立大学理学士。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 AG)执行总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OUB-Optimi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投资总监、首席基金经理,新加坡华联银行(Overseas Union Bank)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助理副总裁、高级基金经理、经理助理。

  盛斌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曾就职国信证券北京投行部、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监。

  刘纯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国毕马威(KPMG)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柏德豪(BDO)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苏日庆先生,督察长,中国籍,理工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资深项目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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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处长,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经理,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投资部经理,湖北金源水电投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能中型水电公司项目部经理、经营部经理、计财部副经理,水电部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靳奕女士,工商管理硕士,10年证券投资与研究从业经验,2007年2月1日起任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华晨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从事企业收购与兼并和投资分析工作,曾就职于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和BT资产管理集团的投资管理部门从事基金风险回报分析和资产配置管理,曾在招商基金从事投资研究和基金管理工作。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陈进贤先生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①芮颖女士:固定收益总监,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②靳奕女士:研究部总监,本基金基金经理和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③杨俊先生:交易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④袁野先生: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和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⑤康晓云先生: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⑥刘继成先生:高级研究员

  (3)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转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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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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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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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报相关部门;拟定由董事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预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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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其他部门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规章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其审查意见;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定期和临时的监控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董事会;在检查中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应通知总经理责令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罚意见;对公司经营风险进行监控,认为公司经营中存在重大风险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督察长的工作报告;批准基金投资中涉及与股东的交易;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或专业人士对公司进行相应的审计或检查。

  ②督察长是合规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代表。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金运作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工作报告必须经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就每次合规控制委员会会议内容提供相应材料和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审核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和方案;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查找公司在合规与风险控制中的薄弱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价基金投资的风险收益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应对方案。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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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审核各部门起草的信息披露文件;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配合督察长的工作,向督察长提供资源和协助,以确保督察长能正常履行职责;与监管机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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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调阅各业务部门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资料;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机构报告等。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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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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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蒋松云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7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00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7年9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2只,其中封闭式11只,开放式71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超过70%。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履约类产品、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继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2004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财资》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2005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后,中国工商银行又分别摘取《环球金融》、《财资》杂志“2006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桂冠。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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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一次性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成为国内首个通过此认证的托管银行。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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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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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案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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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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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曹丽丽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服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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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三)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负责人:王玲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联系人:宋萍萍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法定代表人:杨绍信电话:(021)61238888传真:(021)61238800签章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联系人:陈兆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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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融鑫基金转型而成。

  融鑫基金的前身为天骥投资基金。天骥投资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2]第228号文批准,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封闭投资信托基金,发行总规模为581,476,000份基金单位,管理人为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1994年3月2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4)第025号文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天骥投资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0年5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1号),天骥投资基金开始进行清理规范。2001年8月13日,经规范重组后,天骥投资基金转换成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发起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调整为436,107,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3年2月5日至2003年2月4日)。2002年9月2日,融鑫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2年9月23日,根据原天骥投资基金2000年临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54号文《关于融鑫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融鑫基金完成扩募,基金总份额由4.36107亿份扩募至8亿份,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8年2月4日止。

  2007年12月17日,融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并通过了融鑫基金转型的有关议案与决议,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6日证监基金字[2007]344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融鑫基金转型为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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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融鑫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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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1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中国工商银行销售的前端收费基金代码和后端收费基金代码相同,为121008;其他代销机构的前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21008,后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28008。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开户

  投资者办理集中申购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另行办理开户手续。

  2、基金份额初始面值、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集中申购价格为1.000元。

  3、集中申购期的销售规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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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募集目标及具体规模控制措施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4、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业务办理的具体手续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5、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将在集中申购份额清算登记日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集中申购期的申购限制

  本基金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其它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但均不得低于1,000元。

  7、集中申购期的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

  (1)集中申购期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按申购费交纳时间分为前端申购和后端申购两种模式。目前,后端申购业务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如有新增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①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每笔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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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

  ②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时间(Y) 申购费率

  Y<1年 1.8%

  1年≤Y<2年 1.6%

  2年≤Y<3年 1.2%

  3年≤Y<4年 0.8%

  4年≤Y<5年 0.4%

  Y≥5年 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集中申购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①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注: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前端净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1.0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申购本基金10,000元,申购费率为1.5%,假设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1.000=9,862.2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加上申购资金在集中申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如果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得到9,862.22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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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

  ②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1.000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1.000 后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如果集中申购期内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1.000=10,0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加上申购资金在集中申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如果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可得到10,010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要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8、集中申购方式及申购份额的确认

  (1)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内可多次申购,申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审验。基金管理人将对集中申购款项的审验和申购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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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具体的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入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内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一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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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其它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但均不得低于1,000元;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限制以相关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32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按申购费交纳时间分为前端申购和后端申购两种模式。目前,后端申购业务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如有新增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每笔2000元

  (2)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时间(Y) 申购费率

  Y<1年 1.8%

  1年≤Y<2年 1.6%

  2年≤Y<3年 1.2%

  3年≤Y<4年 0.8%

  4年≤Y<5年 0.4%

  Y≥5年 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所转成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33

  招募说明书

  T<1年 0.5%

  1≤T<2年 0.25%

  T≥2年 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费率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以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注: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34

  招募说明书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4:假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并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赎回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其在申购时已经交纳前端申购费,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50 (1-0.5%)=10,447.50元

  赎回费=10,000 1.050-10,447.50=52.50元

  (2)后端收费模式

  ①如果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1.000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赎回费率)-后端申购费用

  35

  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后端申购费

  ②如果投资者在开放日常申购后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赎回费率)-后端申购费

  用

  赎回费=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后端申购费

  例6:假定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内申购本基金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并分别

  在半年后、一年半后、两年半后、三年半后、四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1.080、1.140、1.200和1.26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

  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5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1.025 1.080 1.140 1.200 1.260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F) 1.80% 1.60% 1.20% 0.80% 0.40%后端申购费(G=A 1 F) 180 160 120 80 40适用的赎回费率(C) 0.50% 0.25% 0 0 0赎回金额[D=A B (1-C)-G] 10,018.75 10,613 11,280 11,920 12,560赎回费(E=A B-G-D) 51.25 27 0 0 0

  例7:假定某投资者在开放日常申购后申购本基金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

  元,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两年半后、三年

  半后和四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

  1.140、1.200和1.26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5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G) 1.001 1.001 1.001 1.001 1.001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1.025 1.080 1.140 1.200 1.260

  36

  招募说明书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F) 1.80% 1.60% 1.20% 0.80% 0.40%后端申购费(H=A G F) 180.18 160.16 120.12 80.08 40.04适用的赎回费率(C) 0.50% 0.25% 0 0 0赎回金额(D=A B (1-C)-H) 10,018.57 10,612.84 11,279.88 11,919.92 12,559.96赎回费(E=A B-D-H) 51.25 27 0 0 0

  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份额、赎回

  金额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和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37

  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38

  招募说明书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9

  招募说明书

  (3)如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部分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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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41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高速成长及业务有良好前景的企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国投瑞银借鉴并遵循“价格/内在价值”投资理念。“价格/内在价值”投资理念是UBS Global AM(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长期应用并行之有效的投资哲学。我们相信,虽然证券的市场价格波动不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会反映内在价值。当市场价格偏离内在价值时,我们将择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

  国投瑞银专注于基本面研究,借鉴UBS Global AM(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研究方法,通过纪律严明的投资流程来保证决策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国投瑞银的投资文化是开放的,鼓励交流、学习和分享投资方面的新见解。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着重投资于高速成长及业务有良好前景的优质成长上市公司的股票,该类股票的投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的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四)业绩比较基准

  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R)是:

  R=中信标普300指数 8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20%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即股票资产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将以基金股票配置比例范围60-95%的中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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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即约80%为基准,根据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的综合比较与判断进行调整,为此,综合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中信标普300指数和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股票投资管理策略,借鉴UBS Global AM(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经验,在辅助性的主动类别资产配置基础上,自下而上地精选优质成长上市公司的股票构建组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同时,通过严谨的风险控制管理流程,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佳配比。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为主,并通过适度调整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减少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比较判别,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适度平衡。评估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预期风险收益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制度因素、利率水平、资金供求关系、整体市场估值水平、市场预期等。

  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据市场突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2、股票投资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决策是:以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为主,挖掘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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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成长企业,并使用GEVS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筛选优质成长企业,运用GEVS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结合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1)优质成长企业筛选与股票基本面分析

  成长性是企业发展的客观标志,也是股东利益实现的关键。优质成长企业处在盈利、规模、管理都快速成长的阶段。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从成长速度、成长效率与品质筛选三个方面选择成长性企业。

  ①成长速度分析:本基金将在企业历史成长性分析的基础上,选取未来具有良好成长预期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所采用的指标包括过去二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过去二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未来二年主营业务复合预期增长率和未来二年净利润复合预期增长率等。

  ②成长效率分析:本基金将透过企业的业务、规模及其盈利增长的表象,选用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投资回报率(ROIC)等指标,考察企业的成长效率。

  ③品质筛选: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以下品质的优质成长性公司:

  A、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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