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基金法》时机已成熟

发表日期: 2007-12-03 00:00:0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杨青
  本报讯 在昨天的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表示,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桂敏杰表示,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基金行业运作的法律框架,有力地推动了基金业的规范和发展。随着金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和基金业快速发展,法律滞后的现象开始显现。《基金法》的部分内容已不再完全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例如,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利于形成更充分的市场化竞争,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制约了市场的创新;过于原则的背信原则条文不利于违法违规背信行为的查出。综合分析和考虑各方面因素,“我们认为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应当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对《基金法》修改完善,并相应调整补充和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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