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业法规制度完善过程

发表日期: 2007-11-03 00:00:00  来源: 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 王连洲
  基金业最近十年的第一个节点是1997年国务院授权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基金的监管单位正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证监会,这正是新、老基金划断的重要分水岭。
  在此之前, 即从1992年至1997年,各地共批设了诸如天骥、蓝天等79只证券投资基金,总资产90多亿元,投资者约120万。由于管理多头,职责不清;经营业绩差、市场运作不规范;投机性严重、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投资者敢于参与的寥寥无几。
  所谓基金十年,就是指从1998年金泰、开元这第一批封闭式基金的面世算起。如果泛指基金业的历史,还是应当从1992年蓝天等成立算起。
  随着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基金监管单位的调整,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以及收益分配等,都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初步纳入到了规范运作的法制轨道。
  证监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老基金进行了清理和整合。截至2003年9月,全国79只老基金,有4只被清盘,75只被清理、整合为29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总规模197亿元,新基金的历史从此开始。
  第二个节点, 是2000年10月媒体发表“基金黑幕”一文,披露了基金在运作中对倒、对敲、高位接货等大量违规、危害市场秩序、侵犯其他投资者利益的不良行为,引发了整个基金行业甚至证券市场的一场大地震。
  “基金黑幕”引起了证券市场的震荡,也引起了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借这件事对基金公司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清查,处理了一些人。这种处理是必要的,也是一种警醒。
  此后,监管部门和立法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政策和法规,监管部门适时引导基金公司调整思路,鼓励产品创新,带来了市场的可喜变化,保证基金业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三个节点, 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法的出台为我们基金业确立了一个基本法律框架,使基金业走到了新的阶段,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国内外很少有对证券投资基金这样一个具体产品进行立法。而正是因为有了这个法,促使监管部门同时出台了很多的配套法规,这些配套法规为我们规范发展基金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四个节点,在发展过程当中查出了“老鼠仓”,特别是“唐建事件”,这是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出击的一个主要举措,意义重大。尽管这本身不是一个最严重的事件,但查处它带来一个警示,说明监管部门对规范证券基金业的决心很大。
  不过,基金经理应当有买卖股票或基金的权利,不宜被剥夺这个权利。但是因特殊性的职业要求,需要对其证券买卖行为进行一定限制。
  王连洲(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
  1983年起,先后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财金组副组长、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室正局级巡视员,是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着重研究宏观经济问题,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企业财产制度问题,非国有企业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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