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子公司可购企业年金

发表日期: 2007-11-03 00:00:00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 张春健
  本报讯 (记者张春健)国资委昨天下发通知指出,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央企子企业,可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审核备案后可实施。
  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央企集团总部的年金方案应在企业年金总体方案中单列。子企业可分步实施,在企业缴费水平等可依照实际情况施行。
  对财务合并报表亏损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对于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通知》还指出,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
  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形成的工资总额结余资金用于企业年金缴费的,需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说明并经国资委同意。
  昨天,记者从保险界负责企业年金运营人士处获悉,平安养老已与10多家中央企业签订企业年金中标书,并已进入受托年金工作程序,年金资产达到百亿元。目前,平安养老是正式服务央企数最多的运营机构。目前,平安养老的企业年金市场主要在央企的集团总部,仍未进入子公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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