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对封基分红无影响 未实现收益仍不能分配
发表日期: 2007-11-01 12:47:00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朱景锋
新会计准则对封基分红无影响未实现收益仍不能分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由于新会计准则对一些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封闭式基金因执行新准则而引发未实现收益能否分配的争议。而事实上,这一问题早已有定论。
关于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这就是说,封基进行分红的基础是已经实现的收益。
然而,新的会计准则对一些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比如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基金的未实现收益也要计入基金利润,但分为已实现利润和未实现利润,这让市场有关人士对新会计准则下未实现利润能否和已实现利润一起进行分配产生了困惑。
实际上,对于未实现收益能不能用于分配的问题,证监会早在5月7日发给各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中就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该《通知》第七条指出:"除我会特别规定外,基金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和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不得用于分配。"
记者注意到,自7月1日实行新会计准则以来,先后有26只封闭式基金对2007年度的部分收益进行了分配,从收益分配公告中可以看出,这些封基依然是对已实现的收益部分进行分配,开放式基金分红同样如此。
记者也专门就这一问题向一些基金公司的基金会计主管进行了咨询,他们均表示,按照有关规定,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基金进行分红的基础仍然是已实现收益,未实现收益部分仍不能用于分配,新会计准则对基金分红没有影响。
封闭式基金实际上就是一篮子股票与少量债券和现金的组合,构成基金组合成份的各品种的市值之和就是基金的净值。按照常理,基金的价格应当等于其净值,开放式基金就是这样的,其申购与赎回的价格都等于其净值。但是,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讲,这个等式却并不成立。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只在二级市场进行,其交易价格除了受到基金净值这个基本面因素影响以外,还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一般并不等于其净值,往往与净值有一定程度的偏离。如果价格高于净值,则称为溢价交易,其溢/折价率大于0;如果价格低于净值,则称为折价交易,其溢/折价率小于0。合理的溢/折价率应当围绕0小幅波动,不应当出现长期大幅度折价或溢价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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