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07-09-28 08:51:32 来源: 同花顺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基金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的要求,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该修改内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9 月28 日起生效。本公告仅对有关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其最终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欲了解该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务电话((0755)26948088 和4008838088)垂询。特此公告。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9 月28 日附:
1.《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修改后的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2.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1.《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修改后的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
币以上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 《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估值时点为上述证券
交易所的收市时间。
二、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交易所
交易工作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
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计
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同时按债券面值与票
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未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
在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6、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6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
—6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
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
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
以上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
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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