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丰事件”升级 持有人要求银河“下课”

发表日期: 2007-04-30 00:00:00  来源: 中国经营报  作者: 夏欣
  作为最后成立的一只封闭式基金,基金银丰一直命运多舛。
  这一次,部分银丰基金持有人所要求的已经不仅是提前“封转开”,甚至包括收回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权。
  “我们已经征集到了超过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来参会”,4月25日,银丰基金持有人大会发起人上海宝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银公司”)总经理崔某如是说。“持有人可以通过现场和网络两种投票方式表决。”对于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者的支持,崔似乎胜券在握。
  分歧
  按计划,宝银公司将在4月28日倡议并召开基金银丰持有人大会。大会将讨论并表决两大内容:第一,银丰“封转开”;第二,取消银河基金公司的管理权,并安排另外的基金公司接管基金银丰。
  为此,宝银公司在网上发布持有人大会通知,联络基金银丰前十大机构持有人及500万份以上的持有人到现场投票。同时,鼓励不能参会的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或者委托该公司参与投票。
  “包括保险资金、QFII在内的机构持有人都表示支持‘封转开’,通过的可能性很高。”崔告诉记者,4月18日,该公司向银河基金递交书面通知,要求银河基金召开基金银丰持有人大会,讨论提前“封转开”事宜。“但是,他们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显而易见,和历次一样,在基金银丰“封转开”的问题上,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持有人三方的态度至关重要。
  “这并非单只基金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封闭式基金整体的重要问题。根据《基金法》,10%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具有提议召开持有人大会商议提前转开放的权力。因此,基金银丰牵一发而动全身。证监会对此将会非常谨慎。”某业内人士分析说。
  “我们不急于‘封转开’,从长期投资角度考虑,我们还是希望获得相对平稳的收益。如果一下子‘封转开’了,我们将面临赎回还是不赎回的难题。虽然有40%的获利空间,但是,投资别的品种一样会有风险,何况市场处于高位。相反,保留一定的折价率则为资金提供了一个安全边界。”在银丰前十大持有人之一、某保险公司看来,这笔收益是迟早的事,只是时间问题。他表示,公司并不急于回收利润。
  而至记者截稿时间,银河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三缄其口。
  变数
  2002年9月10日,基金银丰在上交所上市,存续期为15年。
  按照合同约定:只要是基金银丰10%以上份额持有人提议,基金管理人就可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后者表决通过,监管机构也同意,基金银丰就可以“封转开”了。
  正是这一条款为基金银丰“封转开”事件埋下了伏笔。
  然而,实践证明,基金银丰持有人要求基金银丰“封转开”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
  “其中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变量,这需要机构、中小基民的共同努力与团结协手,需要证监会的支持与法院最后的司法救济,需要基金管理人摒弃私利的良心发现与配合,后两个条件恰恰又是前两次基民王源新要求基金银丰‘封转开’努力失败的原因。”王源新的法律顾问宋一欣律师表示。
  作为律师,宋一欣指出宝银公司做法上的一个重大纰漏。
  《基金法》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从宝银公司在网上发出公告到大会召开时期上计算,显然不足30天。疑惑
  一位原本想委托宝银投票的基金银丰百万份持有人,在与宝银公司接触后决定放弃。该持有人告诉记者,“宝银让我把身份证号码、股东卡号码等相关信息通过邮件告诉他们,但是,却不告诉我他们公司所持有的份额比例,以及他们公司的背景情况。我和朋友商量以后,决定先不表态。”
  对于以上持有人感兴趣的问题,记者也试图向崔某打探,但都被他以“目前不便回答为由”拒绝了。
  《基金法》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这些提议人必须公开自身的姓名或机构名,账户号码,某一日拥有的份额,以示真实性与公信力。若一人提议多人附议,附议者也应公布并有相应的书面确认文件。”宋律师点明其中的关键所在。
  “作为持有人大会的发起人,必须要有足够的公信力。”某持有人认为。
  另据记者了解,到目前为止,宝银公司并没有征集到机构投资者的书面附议确认文件。对此,崔某表示:“我们希望所有机构持有人尽可能地到现场投票表决。”
  宋一欣律师表示:证券市场监管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必须依法办事的同时,自己也必须依法要求进行“封转开”或更换基金管理人。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也是严厉的,对基金银丰份额持有人也一样。否则,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与市场的认同。

  背景资料
  “银丰事件”始末缘由
  2003年9月,以王源新为代表的基金银丰的部分持有人要求银丰提前“封转开”(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银河基金以“目前市场情况和行业环境,公司认为不宜接受封转开提议”为由,没有受理持有人的申请材料。
  2004年4月,苦等无望的王源新向法院对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公司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基金银丰管理人根据《基金契约》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承诺,履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召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银丰的转换基金类型事宜。8月24日,法院做出裁定,以该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符合起诉必备条件为由不予受理。2005年中,王的上诉被上海市二中院驳回。
  2006年中,在国内首只基金——基金兴业“封转开”顺利进入程序的背景下,王源新曾书面致函基金银丰管理人,要求其根据基金契约,实施基金银丰“封转开”,但没有得到回复。
郑重声明:
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投资者参考,与爱基金网无关。由于文中陈述文字并未经过证实,爱基金网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如果读者据此操作,或者向发表本文的机构进行咨询并听取其操作建议,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