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银丰维权纪事
发表日期: 2007-03-28 00:00:00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 宋一欣
3月19日,持有基金银丰(500058)近10%的某私募机构根据《基金合同》第22条的约定向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公开信,要求履行合同并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封转开事宜。目前,该公开信尚未得到答复。
基金银丰于2002年9月10日上市,存续期为15年,早在设立时就明文规定:封闭运行1年以上,可由基金管理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即封闭转开放事宜。
2003年9月10日,自然人投资者王源新在上海《新闻晨报》上刊登启事,公开征集持有人讨论该事项。2003年11月3日下午,作为法律顾问,我和王源新一起向基金银丰管理人提交了《关于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的提议函》1份和《关于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的附议函》38份,并请基金银丰管理人将提议函副本分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发起人备案。当时,附议的持有人有自然人30人,机构8家(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华泰财险、中保康联、金盛人寿)。截至2003年10月14日,共持有基金银丰61898.7062万基金单位,占基金总份额的20.633%。
对于上述文件,基金银丰管理人负责接待的支持保障部总监黄某却拒绝签收,理由有三:法律没有明确对《提议函》和《附议函》做出规定,公司对其合法性存在疑虑;《提议函》的材料不充分,存在瑕疵;公司领导和法律顾问均出差在外,需磋商后才能答复。但黄某表示,一周后,会找王源新与我沟通有关资料事宜。
11月11日下午,基金银丰管理人的法律顾问向我发了传真,称公司“至今尚未收到”提议函和附议函,若有提议,请按规定提交。我当即传真回复,称并非没有提交,而是被拒收,并要求其告知应交材料的细节。
11月13日,基金银丰管理人的法律顾问再次向我发来传真,称持有人11月3日没有预约而来,也没有留下材料,并认为黄某在11月3日对提议文件“所提意见的事实基础”已变,故不宜再次发表意见。11月14日,我以传真回复说明王源新来访前与黄某总监曾多次联系,黄某阅读提议文件后并没有说明“疑”在何处,“疵”在哪里,也不存在“所提意见的事实基础”已变之说。因此,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应交文件细节做出答复,持有人可再送达一次。对此传真,基金银丰管理人未答复。
2003年12月22日上午,我再次向基金银丰管理人的黄某发传真,预告下午前往,黄某以没有预约、没有时间为由通过其法律顾问表示“难以安排”。王源新认为,接待投资者是基金管理人正常的工作,拒绝接待是不恰当的,何况要求提交有关提议文件是正常手续,公司履行签收手续即可。下午,我和王源新再次向基金银丰管理人提交了《关于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的提议函》1份和《关于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的附议函》58份(包括自然人47人和9家保险公司在内的11家机构,代表持有基金银丰73685.765万基金单位,占基金总份额的24.5619%),提议或附议要求基金银丰管理人应尽快召集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事宜。
至此,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已经符合。除已符合《基金契约》所约定的占基金总份额的10%以上的提议开会所需份额外,还符合了持有人出席持有人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起点人数为不少于50人的下限,也符合《基金契约》所约定的该50人所持基金份额不少于总份额15%且“持有100万份或以下基金单位”的中小投资者不少于50人的条件。
但基金银丰管理人只派出市场部黄姓、曲姓两位员工见面,并声称公司负责人不在公司无人接待,此接待是非正式的且没有公司授权收取材料,公司律师不在场无法签收文件,送材料必须由公司方面通知预约才可收取等等。从而,使王源新第二次递交材料又未获成功。
当晚8点,基金银丰管理人市场部黄姓员工电话通知王源新,第二天(即12月23日)上午可交材料,后双方约定12月24日上午去公司见面交材料。但到12月23日晚10时,基金银丰管理人通过法律顾问电话通知我和王源新,口述了公司的四点意见,内容大致如下:基金银丰管理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方式是经营业绩;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和行业环境,公司认为不宜接受你们封转开的提议;对于基金类型转换与否,基金银丰管理人会尊重持有人大会意见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对于律师不合程序的行为,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向司法局与律协投诉。我回复的意见是:经营业绩和封转开都是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式;提议权是法律赋予投资者的,基金银丰管理人无权拒绝;欢迎依法投诉、监督律师执业。
2004年4月,王源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基金银丰管理人,请求法院判令基金银丰管理人根据《基金契约》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承诺,履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召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银丰的转换基金类型事宜。
2004年8月24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做出(2004)虹受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以该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符合起诉必备条件为由而裁定不予受理。
2004年8月30日,王源新根据2004年6月1日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所称的理由,与法不符,应予撤销,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该《民事裁定书》。2005年中,上海二中院驳回了王源新的上诉。
2004年1月初,基金银丰管理人以我和王源新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携同记者前来公司提交材料、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故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投诉我。上海市律师协会纪律部经调查后,认为我的执业行为并不构成违纪,驳回了基金银丰管理人的投诉。这是我律师从业15年,也是我在证券市场为投资者提供维权的15年里,受到的惟一的一次投诉,我将“珍惜”这个“记录”并为此感到光荣。
2006年中,在基金兴业封转开第一单展开的大背景下,王源新曾经再次书面致函基金银丰管理人,要求其根据基金契约,实施基金银丰封转开,但没有得到任何回音。
在2003—2004年的司法环境下,基金持有人的维权活动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非常遗憾的事情。由于当时的司法制度不支持也不愿意为王源新的维权提供救济,直接的后果是反过来助长了基金银丰管理人的自我意识。
王源新率先挺身维权,虽败犹荣且薪火不熄。君不见,现在不是有新的持有人第三次又提出“封转开”的要求了吗?也许还会失败,但只要有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在,维权行为也一定还会有第四次、第五次……我相信,在证券市场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权诉求一定会越来越受到尊重。
(作者系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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