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财富增长: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表日期: 2007-02-14 14:56:45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7 年2 月)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4年5月11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70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04年6月29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6年12月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6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特别提示
1.动态资产保障线的作用与计算方法
本基金通过建立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实施风险预算管
理,以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只要基金净值创新高,基金管理人就实时提升
动态资产保障线,以保障基金净值增长的成果。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中均明确公布了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方法,基金投资者可自行计算,并与
基金管理人的公布值随时核对。
2.动态资产保障线不是保底收益承诺
动态资产保障线既不是基金投资者计算实际收益的依据,也不是基金管理人
的保底收益承诺,而是基金管理人力争保证的价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
中严格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机制、VaR等定量分析技术,强化风险预算管理,从而
将基金份额净值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的情况控制为小概率事件,但不能完全
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在任何时候均不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
目 录
一、 绪言..................................................................................................................1
二、 释义..................................................................................................................1
三、 基金管理人.....................................................................................................3
四、 基金托管人...................................................................................................10
五、 相关服务机构...............................................................................................14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0
七、 基金的投资...................................................................................................26
八、 基金的业绩...................................................................................................34
九、 基金的财产...................................................................................................34
十、 基金资产的估值...........................................................................................35
十一、 基金的收益分配........................................................................................37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8
十三、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0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40
十五、 风险揭示....................................................................................................44
十六、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6
十七、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47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4
十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9
二十、 其他应披露事项........................................................................................61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62
二十二、 备查文件................................................................................................6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修订和补
充;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
与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规定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
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延平路83号501-503室
3、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4、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5、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6、电话:021-64371155
7、联系人:张丽红
8、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4000万,占注册资本的40%,
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万,占注册资本的20%,中国吉林森林
工业(集团)总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万,占注册资本的20%,吉林省汉维实业有限公司出
资人民币2000万,占注册资本的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赵玉彪先生:董事长,在读研究生,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
部交易部经理、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市代表、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波先生:董事,硕士, 高级会计师,历任吉林省食品公司财会科长、吉林省财政
厅商贸处副处长和基建处处长、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吉林省信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祖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高级项目经理、
安徽省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广发中
外合资基金筹备负责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肖景瑞先生:董事,澳门工业大学MBA在读,高级工程师,1980年至1996年在部队
服役,后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主任,现任吉林省汉维实业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陶武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上海市司法学校教务科长、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
所律师、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
师、副教授,现任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商学院院长。
郭洪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助教、讲师,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兼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处长。
侯丹宇女士:监事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
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姜佐成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吉林省财政学校教师、吉林省信托投资
公司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经理,现任吉
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薇女士:监事,学士,曾在广发证券上海石泉路营业部、斯米克微电子技术有限公
司、上海则天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责人、
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岗先生:经济学博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验7年。历任西安东方机械厂工程
师、中国证券报记者、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公司部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兼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3月16日至今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4年6月29日至2006年3月15日,魏延军先生任基金经理。
2004年6月29日至2004年11月30日,刘红兵先生与魏延军先生共同管理本基金。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祖煜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兼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张岗先
生、研究发展部副总监兼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鹏先生、天治品质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谢京先生、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余明元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
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术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和业绩考核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
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
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察稽核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
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其主要职
能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制公司在机
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
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事会批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
度;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
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做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与
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内部控制委员会下设风险评
估小组,主要职责是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进行评估且提出防范措施,并针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部控制组
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数量分析小组,负责开
发基金风控系统及其他辅助投资分析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方案)进行数量
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
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法规遵循政策、员工行为准则、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部门内各子
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层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
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
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
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
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
面的相关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
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评估、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程
序和职责等。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投资管理部、中央交易室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
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
包括《投资手册》、《交易手册》、《研究手册》等,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
要补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和制度,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如实反映
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
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
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成立时间: 1993 年1 月9 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
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9.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张轶美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经过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的
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领先水平。截止到2006 年6 月30 日,
全行总资产规模已达6302.32 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5591.17 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
余额4308.17 亿元人民币。2006 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15.99 亿元人民币,每股收益达0.41
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发展部、托管运作部、技
术保障部、内控管理部四个职能部门,在深圳设立托管分部,现有员工22 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金运,男,1946 年出生,大专。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常务副行长、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傅建华, 男,1951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
理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副董事长、董
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行长。
马力,女,1958 年1 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巴黎国际银行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现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
刘长江,男,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对银行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 年9 月10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2006
年12 月31 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
嘉实浦安保本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共7 只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总规模为30.61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投资于基金;
2、以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3、除《信托法》、《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明确规
定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
资产;
6、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
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7、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8、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
何行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浦东发展银行的经营
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分析风险、控
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部、审计部是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风
险控制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形成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
制。资产托管部在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严格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
督系统互相制衡及不相容业务分离原则,进行部门设置和业务程序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
控制体系,资产托管部专设内控管理部门,配备内控、稽核、监察岗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内控管理和监察稽核职责,建立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
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
3、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及实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
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积极借鉴国内
外同行的优秀经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
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制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内部控制规定》,总体指导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工作;建立了完善的业务操作堆积
指导、规范托管运作业务的开展;制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
管部印鉴印章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电话监控工作管理制度》等内控
制度,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管理和落实。上述系列内控制度的建立,基本覆盖所有
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保证了部门托管业务的正常运作,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风险内控机制。
同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建立独立的稽核监察体系,制订了《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资产托管部稽核监察制度》,建立了独立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并严格按照规定上报中国证监会。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
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对
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力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基金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监督专员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
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周报、月报、季报、中
报、年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
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
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
相应措施,并记录在案,以备出具基金业绩报告。基金监督专员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
在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绩报告中,按规定格式对基金管理人的操作合规性作出评估;
(4)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和稽核,基金
监督专员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4718300
传真:021-64375409
联系人:宣佳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6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2、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8560794
联系人:吴杰
(4)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网址:www.htsc.com.cn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 www.gtja.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朝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网址:www.xyzq.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010-84864818-63266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网址:www.dfzq.com.cn
(13)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16770
联系人:张琦、陈建东
网址:www.ebscn.com
(14)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梁少珍
电话:0755-2583249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
(15)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邹连星 刘文康
网址:www.i618.com.cn
(1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联系人:刘勇
网址:http://www.962518.com
(17)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客户服务电话:0431-5096702
联系人:高新宇
网址:www.nesc.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电话: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健
(19)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95
联系人:金春
(2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王序微
网址:www.sw2000.com.cn
(21)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明云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网址:www.cz318.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4371155
传真:021-64715377
联系人:张佳珏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11 层
负责人:王立华
经办律师:吴冠雄 宋皓 杨科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吴冠雄 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4052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
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销网
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为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4年7月16日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4年9月29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
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
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回
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和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例: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 元,申购金额1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1.2%=12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20=9,880 元
申购份额=9,880/1.1000=8,981.82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81.82 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投资者赎回10,000 份,持有期为6 个月,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 元×10,0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投资者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基金份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5 万元 1.2%
25 万元≤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12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2、赎回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2 年≤N<3 年 0.1%
N≥3 年 0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30%归基金财产所有,70%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
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或暂停接受,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或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有效申购申请
总数)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回申请分别
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会对基
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
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电话或在基
金代销机构网点发布公告等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通过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2 日以上(含2 日)发生巨额赎回,即为连续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款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
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已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兼顾收益与风险。风险管理与投资绩效并重,在控制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前提下,追
求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最大化。
(二)投资目标
在确保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本基金建立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
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股票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0%。今
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将降低债券投资比例范围的下限,相应提高股票投资比
例范围的上限。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建立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以投资组合保险机制、VaR
(Value at Risk)技术为核心工具,对风险性资产(股票)与低风险资产(债券)的投资
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并结合下方风险来源分析,对基金的各类资产实施全流程的风险预算
管理,力争使基金份额净值高于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积极投资,谋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以动态资产保障线为保险额度
(floor),将基金份额净值高出动态资产保障线的金额放大固定倍数后,作为每份基金份
额的股票投资金额上限,公式如下:
E= M×(NAV-F)
其中,E 为每份基金份额的股票投资金额上限,NAV 为基金份额净值,F 为动态资产保障
线水平,M 为乘数(放大倍数)。本基金根据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主要以风险调整后收
益率为目标函数,对CPPI 策略进行数量化分析,确定放大倍数的取值区间;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放大倍数保持相对固定,以确保CPPI 策略的客观化操作。
同时,本基金还辅以采用VaR 限额管理,将股票投资组合的单日VaR 限额设置为:
(基金份额净值-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基金总份额
通过该限额对风险性资产(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约束,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以降低基金份额净值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两层的约束和对市场行情的判断,结合运用其它风险测量指标,
动态调整风险性资产(股票)与低风险资产(债券)的投资比例,使投资组合的总风险水
平保持在预算范围内。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性资产(股票)比例可以调整为
零,即全部投资于相对安全的低风险资产(债券)和现金资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上述风险预算管理的前提之下,积极投资于具有高增长潜力的股票,分享
较高的股市成长收益,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基金管理人以专业的研究力量为依托,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基本面
良好、流动性高、具有高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的股票。首先,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可持续
投资价值进行定量评估,该评估体系采用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股本扩张能力和现金
流量等方面的指标,筛选出可持续投资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其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
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和对市场趋势的具体把握,对上市公司成长率的动态变化进行
分析预测,筛选出"市盈率/预期增长率"(PEG)指标较小的上市公司,并结合上市公司基
本面、股票流动性、股票相对价值等多方面因素,选择个股,构建分散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央行票据、债券回
购等。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自上而下”的积极管理。在深
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部分久期管理、收益率
利差策略进行债券资产配置,并在价值研究与风险收益评判的基础上,选择高流动性、高
信用等级、高收益率及其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本基金将紧跟债券市场发展与创新的步伐,
充分把握债券市场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带来的赢利机会。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市场中出现
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有效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五)动态资产保障线
本基金通过建立一条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实施风险预算管理,
以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并通过资产保障线水平的动态提升,保障基金净值增长
的成果。
1、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方法
动态资产保障线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日历逐天计算,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初始水平设
定为0.93。如果某一天的累计基金份额净值超过在此之前的所有的累计基金份额净值(即
该天的累计净值为最高点),则提升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并将该天的累计净值相对于
上一个累计净值最高点的正增长率的60%作为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提升幅度。如果
某一天的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不是最高点时,则不提升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即保持上一
天的水平。如果某一天为分红除权日,则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扣除分红额向下调整。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t 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的计算公式为:
( ) ( )
( ) ( ) ( ) t D t F
t High
t NAV Max P t F ? ? × ?
?
?
??
?
? ??
?
? ??
?
?
?
× + = 1 0 , 1
1
1
其中, ( ) t NAV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t 天的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以该天的基金资产估值
结果计算;
( ) t D :当第t 天为分红除权日时, ( ) t D 等于每份基金份额分配红利;
当第t 天不是分红除权日时, ( ) 0 = t D ;
( ) 1 ? t High :基金合同生效日( 0 = t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1 ? t 天的累
计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最大值,即:
( ) ( ) ) 1 ( ), 2 ( , ), 2 ( ), 1 ( ), 0 ( 1 ? ? = ? t NAV t NAV NAV NAV NAV Max t High Λ ;
P :动态资产保障线的提升率,该数值取常数60%;
基金合同生效日( 0 = t )的初始参数为: ( ) 93 . 0 0 = F , ( ) 1 0 = NAV 。
2、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公布
为保证动态资产保障线计算的准确和公允,动态资产保障线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
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将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和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对外公
布。
3、动态资产保障线在极端市场波动情形下的调整
若遇极端市场波动情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降,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极端市场波动对
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相应向下调整动态资产保障线,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对外公布。
(六)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300指数×40%+中信全债指数×60%
中信标普300指数选择中国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300
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
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信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
债整体走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七)投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公司采用较为科学合理
的分层决策体制: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
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其主
要职责包括: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审定基金资产配置和
行业板块投资比例范围、审批重要投资计划;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考核基
金经理的工作绩效等;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部、研究
发展部、定量研究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
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定量研究部定量分析师
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
投资策略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确
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
原则、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
投资组合建议表,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
资重点。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根据每周的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进行讨论,制
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制成投资决定书后,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必
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
告,取得相应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
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书,经
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
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并做成基金投资执行表,若执行时发生差异,则需填
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研究员与定量分析师的投
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一
般情况下,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检讨,并提出投资
检讨报告。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定量研究部负责开发基金风控系统及其他辅助投资分析工具,定量研究部数量分析小
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或拟投资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
可的前提下,当股市、债市同时下跌时,可增大现金资产的比例;
(2)投资于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成立后的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比例范围。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调整到上述规定范围之内。
(九)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位接盘、利益输送,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10、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项目 市值(元) 占总资产比例
股票 40,652,656.52 53.14%
债券 17,527,712.20 22.91%
权证 0.00 0.00%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6,265,595.83 8.19%
其他资产 12,055,857.12 15.76%
合计 76,501,821.67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分类 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0.00 0.00%
B 采掘业 3,169,200.00 5.03%
C 制造业 15,684,728.82 24.88%
C0 食品、饮料 2,513,500.00 3.99%
C1 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C2 木材、家具 0.00 0.00%
C3 造纸、印刷 0.00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760,278.72 7.55%
C5 电子 58,750.10 0.09%
C6 金属、非金属 3,409,900.00 5.41%
C7 机械、设备、仪表 4,297,100.00 6.82%
C8 医药、生物制品 645,200.00 1.02%
C99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465,500.00 2.33%
E 建筑业 0.00 0.0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427,706.00 2.27%
G 信息技术业 3,828,124.60 6.0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534,500.00 2.43%
I 金融、保险业 7,462,009.50 11.84%
J 房地产业 3,232,087.60 5.13%
K 社会服务业 1,793,400.00 2.8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055,400.00 1.67%
M 综合类 0.00 0.00%
合计 40,652,656.52 64.50%
3、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1 600299 星新材料 210,000 3,838,800.00 6.09%
2 000002 万 科A 200,000 3,088,000.00 4.90%
3 600036 招商银行 170,000 2,781,200.00 4.41%
4 000858 五 粮 液 110,000 2,513,500.00 3.99%
5 600016 民生银行 200,000 2,040,000.00 3.24%
6 600028 中国石化 200,000 1,824,000.00 2.89%
7 600138 中 青 旅 140,000 1,793,400.00 2.85%
8 600030 中信证券 65,000 1,779,700.00 2.82%
9 000987 广州友谊 90,000 1,534,500.00 2.43%
10 600900 长江电力 150,000 1,465,500.00 2.33%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券种 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国债 12,909,884.00 20.48%
可转债 4,617,828.20 7.33%
合计 17,527,712.20 27.81%
5、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债券名称 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21 国债⒂ 4,325,800.00 6.86%
02 国债⒁ 3,618,000.00 5.74%
02 国债⑽ 2,785,032.00 4.42%
21 国债⑶ 2,181,052.00 3.46%
晨鸣转债 2,111,040.00 3.35%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项目 金额(元)
交易保证金 1,830,000.00
应收利息 117,414.24
待摊费用 59,942.88
应收申购款 10,048,500.00
合计 12,055,857.12
(4)期末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125488 晨鸣转债 2,111,040.00 3.35%
110423 柳化转债 658,407.20 1.04%
八、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
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4)
(1)-(3)(2)-(4)
2004 年6 月29 日-
2004 年12 月31 日 -3.84% 0.53% -1.87% 0.51% -1.97% 0.02%
2005 年1 月1 日-
2005 年12 月31 日 7.11% 0.62% 4.73% 0.43% 2.38% 0.19%
2006 年1 月1 日-
2006 年12 月31 日 75.32% 1.13% 39.28% 0.57% 36.04% 0.56%
九、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该等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固有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2)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2)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
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
(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在综合考虑了市场情况、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剩余
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等因素下,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
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全部证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基金份额净
值以书面形式并签章后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4)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每年基金收益的
最低分配比例为90%;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
配4 次。但若成立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在当前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相对于上一次分红除权日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增长
率超过2%且符合国家有关基金分红政策时,本基金将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
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7、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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