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间接持股超限无忧 10%规定仅指直接持有
发表日期: 2006-02-24 09:28:2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郭晓婧
上周三
中国石化(600028.SH)宣布回购齐鲁石化(600002.SH)、扬子石化(000866.SZ)、中原油气(000956.SZ)、石油大明(000406.SZ)等四家公司后,有业内人士撰文指出此类并购事件在即将到来的全流通市场的日益增多,将带来基金间接持股同一公司超出10%持有上限的新问题。
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证监会相关人士对此做出解释称:此处关于10%的限制仅限于“直接持有”。
暂无实际案例
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翁嘉鸣提出了一个假设,假如内地某基金合计购买A公司7%股份,同时又购入B公司6%股份,而B又持有A股权51%。计算可得该基金持有A公司比例为10.06% (6%×51%+7%=10.06%)。
根据《运作办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此处“持有”如果既包括“直接持有”还包括“间接持有”,那么此假设的结果就触犯了“10%”这一持有上限。
翁嘉鸣称:因为国内收购方和被收购方都是上市公司的情况较少,就他所知,已有的案例只有一个,即2005年12月下旬G益佰(600594.SH)宣布拟受让华西药业集团持有西藏药业(600211.SH)的4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西藏药业总股本的32.62%。
根据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虽然G益佰的前十大流通股东中除社保基金外还有7家基金,但是西藏药业中并未见到基金的身影。因此G益佰收购西藏药业的股份不会造成基金“增持”G益佰。
但是翁嘉鸣认为,随着并购事件的增多,基金因间接持股而导致持有某家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0%的上限,这种情况完全可能发生。
“直接持有”论
翁嘉鸣表示,由于目前国内尚无实际案例发生,基金一般是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因此就《运作办法》第31条,“直接持有”几乎可视为“持有”。
记者就这一问题咨询某基金公司的督察长时,他表示:他所在的公司对10%的上限是以“直接持有”来统计,而且就他所知,业内对这一规定一般也是以“直接持有”来理解。
然而在证监会的另一部法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规定: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虽然《运作办法》和《披露办法》从法理上讲属于平行的法规,其效力相当,前者无需适用后者的解释,但有律师认为,作为同一部门出具的法规,通常也会适用相同的解释。
记者随后致电证监会,证监会相关人士对《运作办法》第31条的解释称:此处10%的限制仅限于“直接持有”。他说,证监会在审批公司的股权时会把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合并计算,但是并购造成基金事后间接持股就不在此限,即使因此超过10%也不违规。
该人士强调:《运作办法》第31条对基金持股10%的限制的意图在于分散基金的投资风险。翁嘉铭表示:根据这一立法目的,10%的限制理应包括间接持有。因为“间接持有”也事关股份收益权,对直接持有部分的利益也将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基金大量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旦上市公司出现不利,基金间接持有的影响同样也会传递给投资者。
“不是不想,而是不能。”证监会和基金公司对此的回应一致:将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合并计算太过复杂,在监管上不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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