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订《上市规则》 基金上市门槛提高

发表日期: 2006-02-14 09:17:45  来源: 成都日报  作者: 郑建超
 深交所修订《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今日,深交所发布了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这是该规则自1998年制定以来首度修改。修订后的规则,提高了基金上市等条件。《新规》共6章28条,涉及基金上市类型、上市条件、持续信息披露、停牌等方方面面。

  新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扩大了上市基金的对象。原规则中允许上市的仅有封闭式基金,而新修订后的规则允许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更适合实际,并为更多创新型基金上市留有余地。新规则还大大提高了基金上市条件,如要求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而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在基金持续信息披露、停牌、复牌、暂停或终止上市等条件上,新规则较老规则都做了十分具体的细化,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人利益,规范相关方的行为。另外,在对违规的处罚上改变也较大,以前的惩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停牌、摘牌,而修订后的惩罚包括内部通报批评,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等,强调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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