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齐家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齐俊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齐家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家私募基金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齐俊杰(未注册为齐家私募基金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齐俊杰控制的相关主体开展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的情形。海南证监局决定对齐家私募基金公司、齐俊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资料显示,齐家私募成立于2022年2月,同年4月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实际控制人为齐俊杰,管理规模为100亿元以上。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原文:
关于对齐家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齐俊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齐家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家私募基金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齐俊杰(未注册为齐家私募基金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齐俊杰控制的相关主体开展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的情形,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齐家私募基金公司、齐俊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