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9日讯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控执行不到位。定价决策人员未依规履行签字职责,监察稽核部门开展合规审查工作存在缺失。
二是内部研究不充分。部分研究报告关于建议价格区间的逻辑推导过程缺失,部分研究报告关于建议价格区间的逻辑推导过程不合理。
三是定价决策不审慎。最终报价确定的依据不充分、估值模型设置不合理,部分项目最终报价的估值逻辑与内部研究报告前后不一致且缺少推导过程,留存的定价依据无法支持最终报价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2026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资料显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9日,由长江证券(000783)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850106)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截至2026年3月31日,其管理规模为2010.78亿元。
相关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第三条:证券公司(399975)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据本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第六条: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投资决策机制,完善相应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加强报价工作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第七条:参与询价的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研读招股资料并严格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理性报价,定价依据应当充分支持最终报价结果。
参与询价的投资者不得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报价信息或者获取其他投资者报价信息,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不得扰乱正常询价秩序。
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7号
关于对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控执行不到位。定价决策人员未依规履行签字职责,
监察稽核部门开展合规审查工作存在缺失。
二是内部研究不充分。部分研究报告关于建议价格区间的逻辑推导过程缺失,部分研究报告关于建议价格区间的逻辑推导过程不合理。
三是定价决策不审慎。最终报价确定的依据不充分、估值模型设置不合理,部分项目最终报价的估值逻辑与内部研究报告前后不一致且缺少推导过程,留存的定价依据无法支持最终报价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2026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对照注册制首发证券询价相关规则及工作要求,明确具体改进措施和责任人,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整改报告。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做好内部规范整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内控制度流程,切实加强内部研究,规范报价流程管理,做到报价行为独立、定价依据充分、决策流程完备,真正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定价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