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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维权判例新突破:从“跑路无人赔”到“看门人担责”
2026-05-15 15:58:07
来源:央广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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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私募基金爆雷多发,部分管理人卷款跑路,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托管券商等中介机构常以“无直接过错”免责,“跑路无人赔”成了行业痛点。 2、今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有了新判决——基金公司跑路,托管券商被判赔偿10%损失。投资者可以起诉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来挽回损失。这标志着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时代的真正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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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证券--

央广网北京5月15日消息(记者王颖)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近年来,私募基金爆雷多发,部分管理人卷款跑路,或无财产可供执行,刑事定罪后,投资者往往血本无归,托管券商等中介机构常以“无直接过错”免责,“跑路无人赔”成了行业痛点。然而,这一困局正在被打破!今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有了新判决——基金公司跑路,托管券商被判赔偿10%损失。那么,投资者究竟可以起诉哪些市场“看门人”维权?

上海华领资产在2016年到2018年间,发行了30多只票据私募基金,累计募集资金90多亿元,恒泰证券也就是如今的金融街证券(HK1476)担任托管方。但实际上,这些钱根本没有投向宣传中的银行承兑汇票——5000多张票据全是假的,600多张被反复使用,最终700多名投资者损失超过20亿元。华领资产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刑,实控人获无期徒刑,但投资者的钱早已血本无归。

面对这种情况,投资者能告谁?今年4月22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托管券商金融街证券(HK1476)审查流于形式、托而不管,没有对底层资产真实性进行实质核查,存在明显履职过错,酌定其对投资者本金损失的1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10%的赔偿逻辑究竟是什么?它如何打破了以往“跑路无人赔”的困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受托人第一个就是资产管理公司,第二个就是托管人。托管人作为投资者的第二受托人,在资产管理公司因为涉及刑事案件,而导致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甚至公司没有偿付能力的时候,托管人就应当按照他的过错大小和不同程度,对受害的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海金融法院在本案当中,判令托管券商的给受害投资者承担10%的补充责任,应当说体现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于托管人未善尽托管义务的时候,依法应当予以的制裁。”

为何判的是10%的补充赔偿,而不是全额连带赔偿?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解释:“本案判决基金托管人承担10%的责任,这里面是法院结合多种因素综合研判的结果。就本案而言,华领公司及其实控人集资诈骗是投资人损失的直接原因,而基金托管人主要还是进行形式审查,他对资金投向的审核这一关键信息的审核是存在过错的。而在本案中,基金管理人系直接的侵权人,而基金托管人它主要是未尽专业的审慎的审核义务,所以适用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在现实的金融产品链条中,基金公司跑路之后,投资者到底能起诉哪些市场主体来挽回损失?胡钢进一步分析:“首先,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托管人负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监督等法定职责。而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托管券商未履行对底层资产实质审慎专业核查义务,而判令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此确立了托管人受托就要担责的司法判例。其次是代销机构,如果代销机构违反法定的适当性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是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而至于其他中介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等,他们出具专业报告,如果在报告中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上述这些中介机构也被资本市场视作法定的‘看门人’。”

从“跑路无人赔”到“看门人担责”,这是否标志着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时代的真正开启?刘俊海认为:“第一,案例释放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制信号。第二,这凸显了对于私募基金行业中的管理人、托管人和中介机构,一定要依法从严的予以监管。第三,相关的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关口前移的一个治理方法,希望在市场失灵或者市场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中介机构不能慎独自律时,维护资本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也维护自由而公正的投资交易秩序。第四,希望广大投资者一定要做科学、文明理性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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