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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规模:
暂无数据
基金经理:
胡哲妮
成立日期:
2025-12-15
近一月排名:
974/1031
基金类型:
开放式基金
管 理 人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通评级:
暂无评级
近三月排名:
96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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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概况

基金代码 025633 基金简称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
基金类型 开放式基金 基金全称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
投资类型 货币型 基金经理 胡哲妮
成立日期 2025-12-15 成立规模 --亿份
管理费 0.85% 份额规模 --亿份()
首次最低金额(元) 1000 托管费 0.05%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认购费 --% 最高申购费 0.00%
最高赎回费 0.00%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投资目标

在力求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前款第(四)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若无债项评级的以主体评级为准);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因债券信用评级调整致使基金投资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现金管理产品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状况及政策,分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久期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利率预测分析,本基金将动态确定并调整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预测利率将进入下降通道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预测市场利率将进入上升通道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根据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规模、信用等级、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等确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3、套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的充分研究和论证,适当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力争提高资产收益率,具体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等。   4、现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本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非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非最高级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超过1个月的债券回购;   (6)资产证券化产品;   (7)其他基金;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的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及质押品管理按照下述要求进行监督:   (1)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3、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5)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a、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b、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3)、(11)、(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