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规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 持牌数量限制放宽,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5月20日晚,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简称《管理人办法》)。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要求,突出放管结合,推动构建多元开放、竞争充分、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是落实公募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有力制度保障。
整体来看,修订后的《管理人办法》共8章78条,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
第一,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与股东条件,优化公募牌照准入制度,坚持高水平开放,有序扩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提升行业包容度。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包括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规范,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等。
第二,提升公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能力,突出行业文化建设与廉洁从业监管,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包含强化投资交易行为管控,加强基金管理公司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全面构建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党的领导,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长期稳健,强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独立董事责任。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等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第四,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提高综合财富管理能力,打造一流财富管理机构。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专业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开展份额登记、估值等业务,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水平。
第五,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允许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实施程序,压实各方职责。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允许经营失败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的措施类型与实施程序。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行业机构认真落实《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编辑:许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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